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通知
鲁教基函(2010)16号
各市教育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得到了持续稳定发展。各地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山东省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数量学前教育先进单位100个,先进个人2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学前教育先进单位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幼儿园主办单位及幼儿园。
学前教育先进个人主要包括:关心重视学前教育工作的部门领导,学前教育管理及教科研人员,幼儿园主办单位负责人、园长,幼儿园教职工,捐资办园事迹突出的公民。
已经被推荐为教育部先进地区和被公布为2009年学前教育先进县市区的县(市、区),本次不再申报先进单位。被推荐为先进单位的,原则上不再推荐先进个人。
三、评选条件(一)先进单位条件
1. 教育部门:认真贯彻有关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管理、教科研成绩显著;有专设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创造性开展工作,出台一系列学前教育政策措施。
2. 幼儿园主办单位:努力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按比例配备保教人员,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所属幼儿园为省级十佳、实验或示范性幼儿园。
3. 幼儿园: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开拓创新,工作富有成效;制度健全,师资队伍稳定,近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实施素质教育,无小学化倾向,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为省级十佳、实验或示范性幼儿园。
(二)先进个人条件
1. 重视、支持学前教育的部门领导及捐资办园事迹突出的公民:关心重视学前教育工作,或捐资办园成绩突出。
2. 学前教育管理及教科研人员: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管理水平,有改革创新精神,出台卓有成效的学前教育法规政策;指导基层工作得力,工作成绩突出。
3. 幼儿园主办单位负责人、园长:重视幼儿园工作,积极改善办园条件;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所属幼儿园为省级十佳、实验或示范性幼儿园。
4. 幼儿园教职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关心尊重幼儿,成绩突出。
四、 评选程序(一)各市根据评选条件,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确定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名单。在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中,幼儿园和幼儿园教职工、园长所占比例应在80%以上。
(二)各市推荐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需分别填写登记表一式二份(见附表2、3),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并于5月31日前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三)我厅将成立评审小组,根据各地推荐材料进行评选,将确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经公示后,发文公布。
五、评选要求(一)各地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坚持公开公正和面向基层单位的原则,自下而上,层层评选。严格评选程序,确保先进单位和个人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示范性,是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
(三)推荐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精炼,文字控制在1500字左右。
(四)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表彰方式省教育厅发布表彰决定,在全省学前教育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分别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
附件:1. 山东省学前教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 山东省学前教育先进单位推荐表
3. 山东省学前教育先进个人推荐表
基函(2010)16号附件1-3.doc[1]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