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水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号建议的答复
官声伦、罗绍伦、陆平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国税、地税收入任务不再考核乡镇的建议收悉。感谢你们对税收工作和乡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03年实行的“一定三年”的财政体制,对各镇、乡、办的收入基数是在国家统一分税制体制框架前提下,按现行收入隶属关系科学确定的,并在运行过程中,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国税收入、地税收入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考核,在鼓励乡镇加快财源建设,积极培植新的增量财源,调动乡镇增收节支,当家理财和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在省对县的财政体制中,对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有严格的考核要求和奖惩办法,如对乡镇不实行专门的考核,无法准确把握全市国、地两家征收单位的收入水平。
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相关问题,市人民政府已高度重视,对于在2006年开始的乡镇办新一轮财政体制中,是否考核乡镇国税、地税收入任务,市人民政府将对接上级考核方案,并在认真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探讨的基础再研究确定。敬请谅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