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主要根据本地区低收入职工收支状况、物价水平、职工赡养系数、平均工资、劳动力供求状况、劳动生产率、 地区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另外,还要考虑对外开放的国际竞争需要及企业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当上述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截止到目前,我国已有除西藏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并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式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育,促进工资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制化,加强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制止部分企业过分压低职工工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程序是: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先报劳动保障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保障部。
2008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数据2008年1月01日:成都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哈尔滨最低工资标准590元上调到650元
2008年1月01日:长春2008年最低工资650元
2008年1月01日:沈阳规定最低工资600元
2008年1月01日:济南2008年最低工资760元
2008年2月01日:河北 2008-2-1年最低工资680元
2008年1月01日:内蒙古最低工资标准680元
2008年1月01日:西藏分别调整为630元、680元、730元
2008年1月01日:新疆800元/月、670元/月、610元/月
2008年1月01日:西宁最低工资标准由460元调整为600元
2008年1月01日:银川市、石嘴山市每人每月由300元调整为350元;
2008年1月01日:兰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620元/月 从430元到620元
2008年1月01日:西安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郑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安徽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福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南昌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贵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云南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青海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重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海南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3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广西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湖南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665元/月左右
2008年1月01日:武汉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