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办法修改意见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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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正府办发[2006]131号)、《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办法》文件要求,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2007年元月启动补偿报销以来,总体反映较好,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得到初步遏制。经过一年的实践,综合各地在执行合作医疗方案中的意见,为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经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正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办法》部分条款进行再次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一、县外住院设起付线

参合农民在县外县级医院住院报销设起付线300元,县外县级以上医院住院报销设起付线500元。

二、调增大病补偿封顶线

第一次补偿封顶线由8000元调增为12000元,第二次补偿封顶线由7000元调增为8000元,全年共计最高补偿20000元。

三、提高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子女的住院报销比例

提高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子女的住院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凭相关手续报销。

四、精神病人住院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畴,定点在公益性精神病院,按30%的比例报销。

五、对由县残联组织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白内障手术的参合农民,其手术费用实行用定额补助制度,补助标准为240元/人,凭县残联出具的相关证明报销。

本修改意见自二00八年元月十日起实施,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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