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以企业减员增效和组织形式创新为重点,积极推进经营机制转换和管理体制创新,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建立符合《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粮食流通企业。改革重组后的企业仍为“正安县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下设12个分公司,开展粮食市场化购销业务。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内容(一)政企分开,实现行政领导与企业领导,行政行为与企业行为,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分离。
县粮食局要切实转变职能,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国家粮食政策,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上来。按照政企分开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行政领导不在企业兼职;县粮贪局不得自办经济实体;不得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不准向企业摊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按照市场配置粮源的规律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建立“委托代理制”,从2003年起,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及政策性业务,委托国书粮食购销企业承担,政府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签订“委托代理责任书”,通过合同形式建立政府与企业新型的权责关系,在保证省、市级储备任务的同时,继续保持县级储备粮650吨(贸易粮)。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购销市场化改革以前的库存粮食按照国家和省的意见处理。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市场化改革前的各种新老挂帐及新增亏损的处理,按黔府发〔200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合理调整企业布局,依法规范企业行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型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运行规则。对所属分公司按照经济区域进行适当调整和撤并,对经营量小,经营成本高,已经丧失功能的基层站点,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撤并。撤并过程中,要搞好撤并站粮食的集运保管工作,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六)减员增效,妥善安置职工。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安置:
1、对符合退养政策的职工—律实行内部退养,不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发给生活费和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直至达到法定迟休年龄为止。
2、对不能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全员解除劳动关系,原则上安排150人以内,重新竞聘上岗,范聘人员一律实行一次性安置,安置补偿金按每工龄800元计算。粮食局和体改办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网点布局,科学合理制定“三定”方案和竞争上岗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社会保险统筹:改革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补缴以前所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职工接受—次性安置的,从安置补偿金中预扣5年应缴养老保险费的50%,剩余50%由新组建的企业解决,自谋职业职工从2008年元月起,白行到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安置后家庭人均收入未达到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八)多渠道筹措改革资金。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欠职工的其他费用,应纳入企业改革成本,统筹考虐。改革所需资金,除省、市财政补助外,县财政根据县的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不足部份由企业通过处置资产解决,处置的资产(含土地出让盘)全额返还企业作县级财政投入。
(九)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努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促进我县粮食购销企业下岗欠业人员再就业。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搞好我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救济和再就业推荐工作。
粮食部门所属经营性企业和新办企业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因发展新增岗位要优先从本单位下岗人员中录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尽力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三、切实转换经营机制,适应市场化的要求(一)改革后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相关政策,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内部机制创新。改革粮食购销企业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严格按照业务量和正常的盈利水平,合理定编、定岗、定员,引入竞争机制,公开竞聘.择优上岗,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新型用工机制;对会计、质检、仓储等专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合理调整内部人员结构,保留业务骨于,精减管理人员。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双挂钩的激励工资制度。
(二)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加强和改善购销企业内部管理。购销企业要以财务管理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转变经营观念,开阔经营视野,因地制宜,努力盘活存量资产,拓宽经营渠道,扩大经营规模。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产业化发展的要求,积极与科研单位、加工企业、粮贪生产者联营,逐步形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龙头企业。在做好各项政策性委托业务的同时,努力搞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四、加大对购销企业的支持力度(一)切实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统一领导。重点研究制定和落实改革的政策措施。要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实行统一管理,董事会、监事会初步人选,由县粮食局提出,县政府研究审定。
(二)县粮食局负责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中要认真研究政策,认真分析客观实际,广泛发动群众,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工作有序平稳推进。
(三)县财政、税务部门要继续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扶持,认真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使企业真正能通过改革脱贫增效。
县财政继续给于购销企业5年扶持性补贴,2003年的补贴基数为44.12万元,以后每年依次递减20%,补贴资金用于职工养老保险补助和内退人员生活费补助等。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要进—步营好粮食市场,搞活粮食流通,严励打击违法收购活动和各种违规交易,维护粮食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完善贷款封闭管理办法,对政策性粮食购销以及各项粮食宏观业务所需资金,在明确还贷责任的前提下,继续给于资金保证;对企业自主开展经营所需资金.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发放收购贷款,支持企业扩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六)劳动保障部门要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会同县粮食局认真负责地制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
(七)国土、房管部门要搞好服务,在企业处置资产,筹集改革成本或以资产安置职工工作中,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落实有关减免优惠政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