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通知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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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府发[20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现就做好我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常规性安全“包保”责任

一“包保”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对“包保”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有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和布置相关工作的文字记载。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事故防范对策,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整改,并追踪督促到位。

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四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县政府领导负责各自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安全生产有关上访事件。

六县级领导每季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明查暗访不得少于1次。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定期及时向县政府“包保”领导报告“包保”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定时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并对“包保”领导在其“包保”区域内开展的安全生产工作以文字、图像等形式记录、存档。

二、事故抢险调查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行政辖区或行业主管范围内伤亡事故的抢险、调查等工作。“包保”区域发生伤亡事故的,“包保”领导必须按以下要求参与事故抢险和调查。

一安排部署相关部门对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直接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凡因未履行责任或履行责任不到位,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包保”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一月八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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