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偶婚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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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偶婚制的概念偶婚制,或称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生活的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转变的过渡形态或中间环节,产生于原始社会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的交替阶段,盛行于野蛮时代,即原始社会晚期。

对偶婚是群婚和个体婚的过渡形态对偶婚制的典型表现形式是成对配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较稳定的两性同居生活,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丈夫,主夫妻之间一定程度地脱离群体过着相对稳定的同居生活。这种成对配偶相对稳定的结合演变为常态化的对偶婚制,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发展过程。早在群婚制时期,对偶婚现象即有萌芽,并时有发生,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实行的婚姻制度。所以在原始社会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对偶婚和群婚是并存的。即使在对偶婚盛行时,其表现也并不总是单一的,有时是复杂的、交叉的,即一个男子与几个女子或一个女子与几个男子分别的牢固结合,社会也没有施以增强这种结合的有力规范。它仍然是介于群婚和个体婚之间的过渡形态,带有双重特点或过渡性质。

对偶婚存在时期的背景对偶婚基础上的对偶家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它不可能脱离氏族而独立。在氏族家庭式的公有经济的基础上,对偶家庭不成其为一个经济单位,不能作为当时社会的一个细胞组织;当时的经济单位依然是以母权制为中心的氏族。我国原始社会的对偶婚制大约确立于仰韶文化晚期。上个世纪西南一些少数民族中残存的“走婚”、“望门居”、“不落夫家”等习俗,反映了对偶婚制的历史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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