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吉亚工业免税区法
第1条法律范围和目的
1、本法阐述工业免税区的成立和清算规则,工业免税区的管理规则以及行政管理和服务/监管机构的成立和运行规则,为工业免税区企业确定补充条件和税收优惠及园区运行相关的事宜。
2、本法的目的是为经济行为提供有利环境,并促进资金和技术流向格鲁吉亚。
第2条格鲁吉亚关于工业免税区的法律
与工业免税区有关的关系由本法、《格鲁吉亚海关法》、《格鲁吉亚税法》和其它标准法令进行规范。
第3条工业免税区
1、工业免税区是由《格海关法》确定的免税区,免税区内适用补充条件和税收优惠。
2、工业免税区是格鲁吉亚领土的一部分,有确定的边界,并由本法赋予其特殊地位。
3、工业免税区是在一定期间内为经济行为划拨的,在区内开展活动的当事人服从由本法确定的特殊经济和法律制度。
4、地方自治机构的权力不适用于工业免税区。
5、工业免税区可在任何超过10公顷的区域上设立,受格鲁吉亚法律保护的区域除外。
6、工业免税区的设立、安排和运行规则由格鲁吉亚政府决议确定。
7、进出海关检查站按《格鲁吉亚海关法》在工业免税区设立。
第4条工业免税区的成立
1、工业免税区可以设立:
(1)由格鲁吉亚政府的动议;
(2)根据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发起人(此后称“发起人”)的要求。
2、工业免税区的成立必须由发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金额和条件由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工业免税区的成立、安排和运行规则的决议确定。
3、成立工业免税区的决定由格鲁吉亚政府作出。
第5条应发起人要求成立工业免税区
1、发起人向格鲁吉亚政府递交成立工业免税区的申请,内容应包括:
(1)当事人的身份资料;
(2)工业免税区边界识别;
(3)工业免税区安排的规划;
(4)公共登记机构证明归发起人或其他人/人们的土地产权摘录。需要产权人表示同意在各自土地上成立工业免税区。
(5)符合格鲁吉亚立法规定成立工业免税区条件的证明,或成立工业免税区条件的义务在格鲁吉亚政府决议确定的期限内完成。
2、工业免税区在本条第1(5)款规定的义务履行后才能开始运行。
3、格鲁吉亚政府自收到本条第1款要求的申请起,50天内考虑并作出成立工业免税区的决定或给发起人有根据的拒绝。
第6条应格鲁吉亚政府要求成立工业免税区
1、在本法第4条第1(1)款规定的情况下,格鲁吉亚政府或其它任何由其授权的国家机构宣布招标选择工业免税区的发起人。
2、格鲁吉亚政府或其它任何由其授权的国家机构确定本条第1款项下的招标条件和招标委员会的成员资格。
3、在格鲁吉亚政府动议的情况下,工业免税区成立在国有土地或/和通过协议与地方自治机构——在其所有权的区域上。
4、在本法第3条项下的土地,其所有权或建筑物权租赁不超过59年。
第7条工业免税区企业
1、工业免税区企业可以是任何组织法律形式的企业,根据格鲁吉亚关于企业注册法律规范在工业免税区进行注册。
2、在工业免税区注册的企业在该区内开展活动。在工业免税区外注册的企业(格鲁吉亚的和外国的)通过在该区内注册的常设企业开展活动。
3、工业免税区企业作为外国企业的常设办事处在格鲁吉亚其它区域(工业免税区外)开展活动。
4、发起人或/和管理人不以工业免税区企业出现,必须根据格鲁吉亚法律在格鲁吉亚其它区域(工业免税区外)注册。
第8条工业免税区的条件
1、在工业免税区的支付可以任何货币进行。
2、工业免税区企业与格鲁吉亚企业之间的支付可以任何货币进行。
3、以格鲁吉亚政府决议,在工业免税区内为特定行为获得许可证/特许的义务可以废除或根据格鲁吉亚“许可证和特许法令”简化规则以获得许可证/特许。
4、不得将工业免税区内的建筑物用于居住。
第9条工业免税区内的税赋
1、与工业免税区税务相关的问题由格鲁吉亚《税法》和《海关法》进行规范。
2、利润税仅对那些在工业免税区内根据格鲁吉亚《税法》获得国际企业地位的企业适用。
3、外国货物进口到工业免税区免征增值税。
4、在工业免税区内开展的活动免征增值税。
5、工业免税区内的财产免征财产税。
6、外国货物进口到工业免税区免征海关税。
7、在工业免税区内生产的货物从工业免税区进口到格鲁吉亚其它区域(工业免税区外)免征海关税。
8、工业免税区内的职工在收入申报基础上缴纳所得税。
第10条货物进口/出口到/从工业免税区
1、格鲁吉亚货物进口到工业免税区被视为货物出口。
2、从工业免税区出口货物到其它国家可被视为货物出口。
3、当货物从工业免税区运输到格鲁吉亚其它区域时,服从《格鲁吉亚海关法》项下的海关申报手续。当使用租赁货物转为自由流通的海关手续,在工业免税区内生产的货物,不论其金额,仅服从增值税。
4、当货物进口/出口到/从工业免税区时,海关申报和海关控制规则由《格鲁吉亚海关法》进行解释。
第11条 工业免税区允许的行为
1、工业免税区对生产或加工任何货物或提供服务开放,本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除外。
2、格鲁吉亚经济发展部直接或通过代理,签发证实货物产自工业免税区的格鲁吉亚原产地证明。
第12条 工业免税区禁止的行为
1、下列行为在工业免税区内禁止:
(1)武器和弹药生产,武器和弹药交易;
(2)原子能和辐射物质生产,原子能和辐射物质交易;
(3)进口,储存,生产或/和销售麻醉和作用于精神的物质;
(4)进口,储存,生产或/和销售消费品货物,本条第2款规定的除外。
2、消费品货物可带入工业免税区,供不被视为货物出口的现场使用。
3、根据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工业免税区成立、安排和运行规则的决议,一些行为可能强行禁止和限制。工业免税区服从工业免税区成立之前可能实行的禁止或限制。
第13条工业免税区服务/监管机构
1、在工业免税区设立为工业免税区运行所必需的国家机构的代表处,并服务在区内注册的企业。
2、通过格鲁吉亚政府决议,本条第1款所述的一些代表处可能被合并成一个服务/监管机构。
3、格鲁吉亚政府对工业免税区的运行实施监管。
4、工业免税区的安全监管由单独的国家机构实施,除非该机构被批准到服务/监管机构下。
第14条工业免税区的管理人
1、工业免税区由管理人进行管理。
2、管理人的职能可由发起人或由其任命的人(自然人或法人)设定。
3、工业免税区的管理人保证遵守工业免税区内的安全标准。
第15条争议解决规则
1、工业免税区规章(章程)可规定在工业免税区的争议中,国家不是通过国际仲裁庭受理和裁决的争议方之一。
2、通过在工业免税区获得注册,企业承认规章(章程)设定的条款。
第16条工业免税区的清算
1、工业免税区清算的依据是:
(1)效期终止;
(2)发起人申请工业免税区清算;
(3)法院依格鲁吉亚政府申请作出判决;
2、清算委员会根据发起人与格鲁吉亚政府之间的协议成立。
3、与工业免税区清算有关的争议在格鲁吉亚法律确定的规则下复审。
第17条过渡条款
指派格鲁吉亚政府:
(1)自本法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关于工业免税区的成立、安排和运行规则的决议;
(2)自本法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对格鲁吉亚《海关法》、《税法》和《许可证和特别许可法》修改,使之与本法保持一致。
(3)自本法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建设工业免税区的简化规则。
第18条最终条款
1、本法除第1-16条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第1-16条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格鲁吉亚总统 米哈伊尔·萨卡什维利
2007年7月3日于第比利斯,第N5175-RS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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