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督
中国总督,中国明清地方军政大员。又称总制。明代始设,分专务和地方两种。明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等官,至地方安抚军民, 或主管兵事,事毕复命,名义或称巡抚,或称镇守。后以镇守侍郎与巡按御史不相统属,文移往来不便,乃定为都御史巡抚兼提督军务等名称(详见“巡抚”)。所辖多重者加总督。专务总督以所辖专务为职,提督军务为辅。地方总督多因防边或镇压人民而设,以所辖地区军务为主。正统六年(1441)正月,首次以总督军务入衔。正统末至景泰初,地方亦多派总督。这些总督因事而设,事毕即撤。自成化五年(1469)两广再设总督后,其职始专,近于定制。
总督与巡抚皆为地方军政大员,合称督抚。但总督权力较巡抚大,多数地区巡抚位于总督之下,亦有总督兼巡抚者;总督辖区较巡抚广,一般都在一省以上,明末时有管辖五省、七省者;总督级别较巡抚高,地方总督多由部院正官中推选。在明代政治中,总督举足轻重,入则为朝廷显官,出则为一方军政之首,故时人称文帅第一重任。总督的作用是,以文臣钳制武臣;协调各省、各镇关系;统一事权,防止各省、各镇互不相属,互相推诿。体现了中央对地方军事控制权的加强。
总督在清代为地方最高级长官,位在巡抚之上,管辖一省或二三省,兼都察院右都御史衔,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从一品。清初总督、巡抚额数及辖区并不固定,中期以后始定设八督十二抚,后亦略有增减,八督为:直隶、两江、陕甘、闽浙、两湖(即湖广)、两广、四川、云贵。另有漕运及东河、南河总督三员 。 总督职掌综理军民事务、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为一方面军民高级长官,世称封疆大吏。光绪三十二年 (1906),东北奉天、吉林、黑龙江建行省,改将军为总督,名曰东三省总督。 《清史稿·职官志三》:“总督。从一品。掌厘治军民,综制文武,察举官吏,修饬封疆。”
世界其他地区的总督
总督(Governor-General),英国国王在尊其为国家元首的英联邦(除联合王国以外的)各成员国的代表。在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总督是英王在中央或国家一级的代表;在加拿大各省还有省督,在澳大利亚各州,还有州总督。总督职位随英联邦国家的宪法地位的演变而变化。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总督最初,是国王和英国政府的双重代表;1926年的帝国会议决定,总督在供职国家的作用和英王对联合王国政府所起的作用完全一样,这就意味着总督不再是联合王国政府及其利益的象征。总督任命的程式也发生了变化。最初,是根据联合王国政府的建议(事先和当地政府进行过蹉商)而得到任命的;但1930年帝国会议通过协定,确认总督应经过同国王的非正式协商、根据英联邦有关国家政府的建议而委任。
在某些英联邦国家的现代宪法中,有专门条款对总督选举作出规定。在早期,总督通常来自英国。现代习惯作法是任命一个“当地”人为总督。现代总督是实权总督,他们行使职能而无需将他代表的国王置于优先地位;不过,总督通常像英王在联合王国一样,行使其宪法及礼仪职能。
历史上西班牙在本土各行省、那不勒斯地区和美洲的殖民地, 以及英国在印度殖民地的统治者称viceroy,中文也多译为“总督”。Viceroy是拉丁文“vice”(来自宫廷的)和法文“roi”(国王)的组合。从职权范围上来说,这一类的总督更近似中国清朝的总督。一些文献中也将viceroy翻译为“副王”。
总督亦是英文中Governor及Governor-General的翻译。Governor一词可用作一些殖民地、部分国家的州或省的州长或省长,如香港总督、华盛顿州州长,但一般只有殖民地首长才会翻译成总督。部分殖民地,及英国的自治领(Dominion)的英国国王或女王代表叫作Governor-General,如加拿大总督、澳大利亚总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