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
安徽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是安徽省文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动员全省各有关行业的力量,通过组织开展文化产业对外合作交流、招商引资、理论研讨、项目策划、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等活动,促进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
安徽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安徽文化产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安徽文促会),英文名ANHUI CULTURAL INVEST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安徽文促会是安徽省文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安徽文促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动员全省各有关行业的力量,通过组织开展文化产业对外合作交流、招商引资、理论研讨、项目策划、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等活动,促进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安徽文促会的主管部门为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在安徽省民政厅登记,取得合法的社团法人身份。安徽文促会接受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徽文促会会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回龙桥路1号。第二章 工作范围第六条 安徽文促会的工作范围是:
(一)组织全省文化产业调研和对外交流,创办安徽文化产业发展论坛,围绕文化强省的目标,积极向省委、省政府建言献策。
(二)开展安徽文化产业自律活动,维护安徽文化产业利益和文化知识产权,防范产业损害,组织和应对文化产业反倾销调查。
(三)对全省各地的文化产业项目开展调研、评估、推介、招商和投资对接活动,建立安徽文化产业项目库。
(四)组织、协调和服务全省大型文化活动和地方文化节庆,活跃安徽文化市场;接受省政府委托,承办徽商大会文化产业对外招商的各项工作及文化产业各类招商引资活动。
(五)创办促进安徽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实体,面向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通过商务运作,服务安徽文化产业。
(六)组织文化产业信息交流,为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内外文化产业信息服务和各类培训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安徽文促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同时,特邀科技、文艺、学术研究及港澳台各界团体、海外华人企业和社会名流为名誉会员。名誉会员享有会员的所有权利。
第八条 安徽文促会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加入:
(一)拥护本章程,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有加入安徽文促会的意愿;
(三)在文化产业、市场经营或科研学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入会登记。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徽文促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安徽文促会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安徽文促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安徽文促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文促会的决议;
(二)维护文促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文促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安徽文促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安徽文促会,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办理会员注销。
会员一年未参加活动或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安徽文促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安徽文促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安徽文促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这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安徽文促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安徽文促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安徽文化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安徽文促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安徽文促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安徽文促会法定代表人。
安徽文促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交理事会选举;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安徽文促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安徽文促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安徽文促会经费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安徽文促会每年向每个会员单位收取3000元会费。
第三十二条 安徽文促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不向会员分配。
第三十三条 安徽文促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安徽文促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徽文促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安徽文促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安徽文促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安徽文促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安徽文促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安徽文促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安徽文促会的终止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安徽文促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安徽文促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安徽文促会终止前,须在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安徽文促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安徽文促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8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安徽文促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