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
名词解释排污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环境保护管理的八项制度之一,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的背景因为环境是极有限的资源,就是说环境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没有任何约束地向大气和水体排污,必将造成环境恶化、生态破坏,各种灾害性气候的发生,导致人类不能正常生活,所以,必须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许可,通过许可的形式,实现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这样才能减少环境污染的程度,提高环境质量标准。排污许可执行范围不仅仅是焦化和暖气片企业是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包括的范围很广,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除排污的工业企业外,包括餐饮、洗浴、医疗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采暖的锅炉、茶炉、大灶等等。只不过是今年我们进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行业,重点放在焦化、冶炼、采选、铸造、水泥、建材、陶瓷、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申领条件1、条件:必须是经环保部门审批过的,环保设施齐全,运行正常,监测结果不超标,排污口、排污筒规范的,正常生产的,通过达标验收的企业,或者是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批准试生产和正在进行限期治理的企业。如果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经限期治理仍然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标准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关闭、停产、淘汰的企业,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者建设项目试运行期满,经验收合格的,核发排污许可证。
2、应提供的资料:(6个方面)
①统一格式的、填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要盖排污单位公章;
②乡镇环保站的书面审核意见;
③排污登记证或临时排污登记证副本;
④环保达标验收表及验收纪要;
⑤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⑥标明排污口(筒)名称、编号、数量和种类的书面资料。
3、程序:申报分初审和审定核发,县级环保部门初审,审定核发具体权限的划定,市重点企业市审定核发,省局审批的企业需上报省局,一般企业由县局审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得种类和有效期种类、有效期:排污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为排污许可证;另一种为临时排污许可证。前面在谈到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的时候,已经提到审批手续完善、环保设施齐全、运行正常、排污筒(口)规范,已通过达标验收的排污单位,领到的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是三年,如果是审批后,批准试生产的企业或者是限期治理期间的企业,领到的是临时排污许可证,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使用期限是3个月至1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那么要特别强调的是,排污单位领到的排污许可证不是说一劳永逸的,还存在重新申领和年检的问题,重新申领:1、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要在限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2、在排污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内,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化前15日内向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年检:排污单位领到排污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要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到当地环保部门(县环保局污控科)进行年检,通过年检核定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执行的浓度标准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