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外债
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它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延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 而短期外债就是偿付期限小于或等于一年的外债。
一、2007年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控制范围是怎样的?
答:2007年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的控制范围包括:(一)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二)境外机构存款,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不含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三)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和存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以及各种结算方式下的海外代付等对外短期债务;(四)其他形式的对外短期债务。
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不包括在短期外债指标的控制范围内。
二、当前的短期外债指标控制范围和现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要求登记的外债统计范围是否一致?
答:不一致。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中要求登记的外债统计范围要比短期外债指标控制的范围大,只要是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都必须纳入统计。这包括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在同一法人银行外汇账户余额之和未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境外个人存款等外债数据。
三、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调减的目标及步骤是怎样的?
答:截至2008年3月31日,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要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要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对2007年新成立的中、外资银行,或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允许按不超过外汇营运资金或资本金的2倍核定其短期外债指标。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实际情况,此次对其短期外债指标核减的幅度要小于中资银行。
金融机构从2007年4月初到2008年3月末可分四次将其短期外债余额调整到新核定的短债指标以内。(一)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调整至85%以内;(二)截止到2007年9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调整至75%以内;(三)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调整至65%以内;(四)截止到2008年3月31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调整至60%以内。
四、外资银行转制后所涉及的短期外债指标如何核定及管理?
答:对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的,由该法人机构承继原短期外债指标管理行或原境内分行的短期外债指标,并由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注册地分局备案。对境外银行在境内同时设有法人机构和外汇批发业务分行的,由法人机构承担相应的短期外债管理职责,法人机构与外汇批发业务分行共同使用该短期外债指标。另外,外资银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需要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跨地区调整的,由需要增加指标的机构向所在地分局提出申请,所在地分局商相关分局后审批,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机构之前由境外母行汇入的增资款,可由外资银行分行代境外母行向所在地分局申请在境内银行开立专户存储,此项资金不纳入开户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但只限于境外短期资金运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调减后,可通过哪些渠道补充其外汇资金来源?
答:目前相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出台有利于金融机构在境内融资的政策措施,将来金融机构可通过以下渠道来筹集所需外汇资金:通过境内外币同业拆借市场融资;进入人民币同业拆借市场,用拆入的人民币资金购汇;扩大与央行掉期交易的规模;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等。
六、中资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如何报送外债数据?
答:中资银行外债数据自2007年4月1日起统一由各中资银行总行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包括报送3月底全国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数),各中资银行分支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当天发生的外债数据逐笔(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除外)上报其总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以上外债数据逐笔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七、经批准转为法人制银行的外资银行如何报送外债数据?
答:外商独资银行外债数据自2007年4月1日起统一由外商独资银行总行报送。外商独资银行外债数据(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除外)实行逐笔登记制度。外商独资银行分支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当天新发生的外债数据逐笔(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除外)上报其总行,外商独资银行总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以上外债数据逐笔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八、经批准转为法人制银行的外资银行申请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进行外债数据报送应提交什么材料?需注意什么问题?
答:改制为法人制银行的外资银行应在取得银监会关于改制批复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提出数据迁移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数据迁移申请:包括新、旧银行名称的对照,原有分行中哪些成为法人制银行的一部分,哪些仍然维持分行制(是否迁移),是否有新设的分行,法人制银行设立后负责外债数据报送的人员名单电话。
(二)银监会批复。
(三)国际收支申报代码批复。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银行申请迁移时可能仍在筹备阶段,无正式公章,允许其用筹备组章加行长签名,并在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后补交外汇局,外汇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获得组织机构代码证即可实施迁移。
九、数据迁移程序是怎样的?
答:第一步:由法人制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书面数据迁移申请。
第二步: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申请将所属外国银行分行外债数据迁移到其总行。期间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关闭该行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窗口。需迁移数据的外国银行分行及其总行应将在此期间发生的外债业务档案保存好,分行应将有关数据逐笔报送其总行。
第三步:数据迁移完毕,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数据迁移结果书面批复转制为法人制银行总行,同时对转制为法人制银行总行开通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系统。
第四步:转制为法人制银行总行将系统关闭期间的业务数据补登到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系统中。
十、未转制为法人制银行的外国银行分行如何报送外债数据?
答:未转制为法人制银行的外国银行分行外债数据报送方式维持不变,即外国银行分行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报送本行外债数据。
十一、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如何报送外债数据?
答: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外债数据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纸质报送所辖外汇局,由所辖外汇局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分局版)报送。
十二、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外债数据如何登记?
答:自2007年4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每月第12个工作日前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上月底全行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外债数据。其中远期信用证仍实行分币种、分期限汇总填报。期限在90天以下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期限在90天以上、一年期以内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期限在一年期以上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非居民存款实行分币种汇总填报,均作为“银行(一个月以内)”外债进行登记。十三、我国的最新数据外汇局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一季度,中国外债余额为5859.7亿美元,与此同时,短期外债余额占比为70.25%,而2010年末的数据为3756.95亿美元,短期外债占比为68.44%。短期外债的狂飙突不禁引起信托网些许担忧。不过外汇局发表申明称,这并不影响我国外债安全。
外汇局表示,从短期外债构成看,2011年3月末,与贸易有关的信贷余额为3114.5亿美元,占短期外债(剩余期限)余额的76%,其中贸易信贷占53%,贸易融资占23%。
外汇局的逻辑是,由于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以真实的进出口贸易交易为背景的,所有的对外支付均通过贸易项下完成,不构成额外的支付,其增长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增长基本上符合,因此,这部分短期外债占比上升不会影响我国外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