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存于欲
内容介绍中国明清时期一些唯物主义哲学家提出的重要哲学命题,是对理学家所谓“理欲之辩”的批判。“理”指道德准则;“欲”,指生活欲望;“理存于欲”,意谓道德准则以人的物质生活欲望为基础,不能脱离人的物质生活欲望而存在。
程朱理学认为理是“天理”,欲是“人欲”。把“天理”与“人欲”截然对立,说“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并以“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教,要人们“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放弃提高物质生活的要求,服从封建伦理纲常的束缚,以维护封建统治。
针对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教,唯物主义学派提出了“理存于欲”的观点。明清之际的刘宗周认为,“理”与“欲”可是一个东西的两面,从一方面看,可以叫“理”;从另一方面看,可以叫“欲”。陈确说:“天理正从人欲中见,人欲恰好处,即天理也,向无人欲,则亦并无天理之可言矣。”王夫之更深刻地指出:“理尽则合人之欲,欲推即合天之理。于此可见:人欲之各得,即天理之大同;天理之大同,无人欲之或异。”清代戴震根本否认“理”与“欲”是对立的,认为“理”与“欲”是统一的。他在《孟子字义疏证》中说:“天理者,节其欲而不穷人欲也。是故欲不可穷,非不可有;有而节之,使无不过情,无不及情,可谓之非天理乎!”他认为理原于欲,欲之中便是理,离欲便无所谓理,所以“理者存乎欲者也。”戴震还认为,“圣人之道,使天下无不达之情,求遂其欲而天下治。后儒不知情之至于纤微无憾,是谓理,而其所无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他深刻地揭露了程朱理学所谓的“天理”,认为它同酷吏所谓的法一样,都是对人民的“残杀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