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招标工程师
简介人事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7年7月1日联合下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并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以此更好地规范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招标采购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一、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工程师职业水平考试:
1、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4年;
2、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1年;
6、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二、颁发证书:招标工程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制,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成绩管理: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科目的考试。
四、考试科目:1.《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
2.《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
3.《招标采购专业实务》
4.《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五、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一次,2010年6月19、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