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即指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 、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乡、民族乡 、镇 的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①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②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项工作的重大事项。③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④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⑤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⑥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有下列职权:①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②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③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通过会议进行工作,行使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常设机关的职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乡、民族乡、镇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