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港航管理局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港航管理局(副处级),为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收费管理职责。
(二)增加港口设施保安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管理职责。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路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港航行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路运输、港口经营等与港航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承担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港口总体规划,编制港口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水路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港航设施使用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管理。
(三)指导港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港航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港口引航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落实工作;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资质的审批和装卸作业活动现场监管工作。
(五)承担全市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责任。执行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和市场准入退出制度。
(六)负责港口经营企业、港口理货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及经营性运输船舶的经营资质的审批、审核上报等行业管理工作,并对上述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实施监督。
(七)负责开辟和变更省级客运航线的审核上报工作。
(八)负责征收或代征有关港航的行政性收费;负责对全市港航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和使用;负责港航信息的统计、汇总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军事及抢险救灾等物资的运输工作。
(十)负责对港航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承担港政、航道、水路运政行政执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沧州市港航管理局设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保密、信息调研、对外宣传、政务督办、人事管理、计划生育、党群、法制建设等工作。(二)规划财务科负责编制、修订港口总体规划;拟订全市港口、航道及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港航建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和后评估;负责对港航设施使用岸线、陆域、水域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港航发展基金的申请、管理和使用;负责港航信息的统计、汇总;负责港航规费稽征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三)港口管理科负责港口、航道的行政管理工作;参与港口、航道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港口经营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工作;负责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水运建设市场秩序实施监督;协助搞好相关规费的稽征工作。(四)航运管理科负责全市水路运输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水路运输、船舶运力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性船舶以及船舶管理业、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资质的审批、审核上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辟和变更省际客运航线的审核上报工作。(五)安全技术科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监督落实、年度核验及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作业审批和现场监管等管理工作,组织危险货物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和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习、演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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