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53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字〔2009〕102号),设立沧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及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四)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
(五)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重要信息,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六)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八)编报市级人口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算、决算。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十)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沧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重大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和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承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财务审计科编制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拟订国家、省补助经费和市级事业经费使用方案;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指导和监督基层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全市人口计生系统财务统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三)政策法规科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按照生育政策,发放生育证;负责特殊生育的申请、审核、报批;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工作;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四)发展规划与统计信息科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有关统计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组织、指导、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五)流动人口管理科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指导各县(市、区)加强居民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六)基层组织科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县、乡、村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承担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考试相关工作;负责承办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全市性表彰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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