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的职责
1.加强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国有企业收益管理的职责。
2.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文化类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全市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起草有关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拟订国有(集体)资产的发展规划、结构调整计划。
(六)负责向所监管企业委派外部董事、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代表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负责外部董事、监事会成员、财务总监和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拟订和执行全市国有(集体)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调查、研究国有(集体)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集体)资本金的分布状况;研究制订国有股权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国有(集体)资本金预决算编制和执行方案;负责收缴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八)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分析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所监管企业资产管理的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九)依法对所监管资产实施检查监督;负责检查所监管企业财务,查阅所监管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所监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所监管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负责对所监管企业资产流失的查处、损失责任认定、产权纠纷调处工作;协助对所监管企业及其负责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
(十)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信访维稳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一)负责党的关系归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在汉企业和所监管企业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宣传、统战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信访接待工作。
(十二)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三)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有关规定,管理企业领导班子建设。
(十四)协助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抓好党的关系归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管理的中央、省属在汉企业以及所监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信访工作处)
(二)政策法规处
(三)业绩考核处
(四)综合发展处
(五)统计评价处
(六)产权管理处
(七)企业改革改组处(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企业分配处
(九)监督管理处(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十一)集体企业处
(十二)党建工作处(党委工作部)
(十三)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十四)组织人事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7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团委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同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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