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原则
一、法律规定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内容。
二、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在于:
1,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是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而过错责任原则承认“无过错即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