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制度
【IB制度】
所谓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的制度。其中证券公司被称为介绍经纪人,即IB。
IB制度搭建的是券商与期货公司间的业务合作关系,期货公司将占据对券商的主动权。虽然目前国内的IB制度还没有正式出台,但券商、期货公司对IB制度的讨论,一直就没有停止。
【我国IB制度的可能走向】
我国即将出台的IB制度的准入门槛可能较高,在全国一百多家证券公司中,预计只有创新类证券公司才能获得IB资格。同时,由于证券公司更愿意控股期货公司而非参股,这样就将会有一部分不愿意丧失控股权、也无意让证券公司重组的期货公司,将选择重新注册自营或资产管理,这样就不需要依赖证券公司的营销渠道及资源。而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期货公司,如上市集团公司旗下的期货子公司等,有能力自行增资扩股,以达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要求的资本金水平,它们将会选择走专业化期货公司的道路。
【涉及IB制度的相关期货法律法规】
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IB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草案,第六十七条 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第八十七条 期货公司或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六) 未按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IB制度),业务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风险隐患;
(九) 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IB制度),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国际IB业务制度】
1981年美国期货业协会设立了注册登记制度,IB最初用于谷物仓库中,是为农场主进行服务的,同时也为农场主提供避险交易。
【现在美国IB的模式】
由于互联网和其他技术的发展,在美国注册的IB超过了1500家。过去的25年里IB制度被引进了期货业,不再只是农业避险。目前的IB从事的超过55%的活动集中在金融产品上,比如股指期货和利率期货以及外汇期货等等。
IB是经纪的媒介物,对IB的要求远远小于对期货经纪商的要求,在美国的客户必须将相应的账户资金存储在FCM处。一般有两种IB制度:一是担保的IB,这是由FCM独占的;一是职业的IB,可以与各种FCM合作。
【对IB的利益如何补偿】
IB一般不是从大银行或者是大客户那里获取收益,更多的是从客户的交易当中获利,而且是按照每笔交易进行。通常在FCM和IB之间会安排一个净收入的比率。IB通常是基于FCM提供的汇率向客户报价,并且要求合理利益。
美国期货业协会对IB的注册和聘用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美国IB的雇员还被要求定期参加道德规范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在交易中要遵守的标准,以及遵守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还被要求操作合理,并向客户披露实质性的信息等。
【IB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由于科技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IB已经提高了他们的市场覆盖面。随着客户操作变得越来越自制,订单服务程序得到大力的发展,并且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很多客户在家、在办公室就可以输入他们的订单,这些客户依靠IB进行风险管理,包括各种各样的服务,比如建立网络联系、股票经手费、避险建议、管理账户、适时通讯、交易系统、经纪人交易以及培训等等。
专业化的IB是为行业提供独有的服务而建立的,它有一些特殊的价值。比如服务管理账户,提供特定的管理,提供金属或者是外汇市场服务,这些附加服务一般具有独特的价值。
【IB成功的关键因素】
首先是服务,因为问题永远会出现,有技术方面的,也有其他方面的。比如说你保证客户在某些方面可以得到可靠的以及准确的操作指导,那么你24小时都能做到支持客户就非常重要。如果这一点能够做到,而且能够一直持续性地做到,你的客户就会相信你。其次是要与合伙人之间建立并保持高度的信任关系,因为任何业务都是通过人来做的。当然,还有定价,要提供有竞争力的定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