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炳锡

陈炳锡(1956年—2009年1月9日)
【身平大事】1956年出生于普宁市流沙镇赤水村,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经商,后逐步走上贩毒的道路。1999年1月-10月间,陈炳锡与刘招华一起在宁夏银川制造了12.36吨冰毒,而后分别运往广州和普宁销售。同年11月4日,他们藏在广州的冰毒被警方发现;11月12日,隐藏在普宁的冰毒被查获,陈炳锡与妻子陈宝玉从广西非法偷越国境,潜逃至泰国。后分别化名“林锦贤”和“陈玉”并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2003年11月4日,陈炳锡、陈宝玉在泰国落网,次日被引渡回国。
由于陈炳锡在普宁的时间并不多,但手下“马仔”众多,最出名的有纪文生、纪文城、纪文龙三兄弟以及陈宝玉的哥哥陈俊三。
1998年前后,从福建福安潜逃的刘招华来到普宁,并办了一张假的当地身份证。刘招华通过关系,找上了“本土毒枭”陈炳锡。两人一拍即合,刘出技术陈出钱,在流沙镇开了一家冰毒厂,地址就选在陈俊三名下的一家手袋厂内,厂外则是村民的鱼塘。
在一间小车间内开动机器生产了几百公斤冰毒后,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了腐蚀性极强的污水并流入鱼塘,村民们养的鱼纷纷被毒死。在当地拥有很大权威的“老人会”前来干涉,已是惊弓之鸟的刘招华担心事情败露,于是匆匆北上,将设备转移到宁夏银川一个农药厂房内。
1999年1月至10月短短10个月内,陈、刘二人指挥“马仔”,生产出了至少12.36吨冰毒,并分别运到广州和普宁销售。曾有报道称,他们所制的冰毒相当于1999年全球其他国家缴获数的总和,如果卖到美国,市值55亿美元。
【执行死刑】

广州中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炳锡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炳锡等人不服,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于2008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广东高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008年12月17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广东高院二审裁定。并认定,一、二审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制造、贩卖、运输“冰毒”12.36吨、参与贩卖海洛因108.85千克、运输海洛因100多千克,被称作“冰毒之王”的陈炳锡于2009年1月9日在广州被执行死刑,享年53岁。9时10分,在陈炳锡押往刑场前,陈炳锡与家属见了最后一面。陈炳锡难以抑制自己的情绪,反复告诫三个子女:“在外面不要乱来,挣钱不可强求,千万不要乱来”。在说到“千万不要乱来”时,陈炳锡重复了两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