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先德
简介兰先德,原为上海交大立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大昂立)的副董事长兼总裁,同时兼任多家子公司兰先德
的高管。2007年12月底,兰先德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交大昂立前任高管兰先德、范小兵、叶文良三人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已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案金额1.53亿元。
2010年11月12日,交大昂立原总裁兰先德等高管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兰先德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审判在庭审现场,共有二十余名被告的亲属前来旁听。当三名被告被带上庭时,旁听席上有人招手示意。兰先德戴着眼镜,穿着绿色西装,头发略显花白。 此案曾因案情复杂延迟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公开开庭三次,前后历时两年。在庭审中,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兰先德等人的身份问题上。因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都是职务犯罪,对主体身份都有特殊要求。公诉机关认为兰先德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 兰先德等3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兰先德及其辩护人辩称,早在1993年起,他的工资福利等就已脱离了上海交大,全部从任职的公司领取,尽管其人事关系仍留在上海交大,但他在交大昂立担任董事,并不代表上海交大,而是代表交大昂立职工持股会。法庭经审理后,采信了兰先德及其辩护人的观点。
法院查明:
1、2003年1月,茸北房产拟增资扩股。兰先德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叶文良未经董事会讨论,擅自决定交大昂立放弃增资权,增资800万元全部由自然人股东认购。交大昂立持股比例因此由80%降至48%。兰先德事后向董事会报告时,继续隐瞒茸北房产资产增值情况,使董事会追认同意放弃增资权的决定。经评估,交大昂立因放弃增资权实际被侵吞资产4700万余元,兰先德和叶文良从中各占有680余万元。
2、2003年,在上海捷捷置业有限公司与交大昂立合作开发宝山区某地块时,捷捷公司总经理朱敏与范小兵约定,朱将其所有的捷捷公司名下50%股份给予兰、范,该部分股份隐匿于范小兵姐夫陈某名下。后来,被蒙在鼓里的叶文良得知后要求参股,并支付440万元,作为他与兰、范等人共同拥有20%股权的参股款。
3、兰先德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范小兵,将交大昂立下属的诺德公司5500万元资金借给捷捷公司用于地块开发。一年后捷捷公司归还了诺德公司本金及利息。此后,朱敏以分红、借款等名义支付了2568万元给兰先德等3人。其中,兰先德伙同范小兵共同收受捷捷公司分红中未出资的30%股权部分,共计1571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
2010年11月12日,上海市二中院一审认定,兰先德、范小兵、叶文良三人的身份均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就用时近一个小时。认定兰先德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认定范小兵、叶文良有自首情节。范小兵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6年。叶文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3人的所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