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游局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旅游局(以下简称省旅游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旅游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旅游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省旅游发展战略,编制发展旅游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省基层旅游工作。
(三)制定国内旅游和出入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旅游形象整体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推动国际间旅游交流与合作;管理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
(四)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五)推进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监测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六)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质量等级评定和公告;负责假日旅游、特种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证管理。
(七)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旅游业的地方性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出境组团社的审核,旅行社设立审批。
(八)落实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加强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按规定承担省内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旅游局设6个内设机构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的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提案办理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 人事教育处。
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和队伍建设工作;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指导全省旅游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和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外事工作;承担旅游人才援藏工作。
(三) 政策法规处(研究室)。
负责旅游业的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全省旅游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承担旅游业政策、法规的咨询工作;负责旅游年鉴及史志编纂工作。
(四)旅游促进处。
承担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旅游行业的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等大型促销活动;负责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合作交流。
(五) 规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负责旅游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行业管理处(安全监管处)。
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出境组团社的审核,旅行社设立审批;负责《导游证》、《临时导游证》和出境旅游《领队证》的颁发管理;负责假日旅游工作;承担旅游标准的有关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公民出国(境)旅游、边境旅游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防范体系和预警体系,组织拟定全省旅游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晋办发〔2005〕17号文执行(行政编制 3名已划转省纪委统一管理)。
四、人员编制省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7名(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领导职数1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