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任官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5-02  
宽屏版  字体: |||超大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根据公元一九一二年(民国元年)十月十六日公布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规定,中央行政官除特任官外,共分九等:第一、二两等为简任官。简任官员于国务院或直属于国务总理的,其任免和叙等均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执行;属于各部或直属各部总长的,其任免和叙等均由各部总长商承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执行。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百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