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选
代理人选是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情况下,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一定的人选中决定担任暂时代理职务的人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党委的推荐,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由人大常委会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代理人选是在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情况下,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一定的人选中决定担任暂时代理职务的人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党委的推荐,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由人大常委会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