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1],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管理、维修监管、使用调配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职责。
(二)增加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单位后勤员工培训职责。
(三)增加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职责。
(四)增加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域的人民防空和环境综合整治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单位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和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管理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业务综合工作。
(二)负责省直机关单位行政办公用房预算内相关经费和省直机关单位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三)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局属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省级领导及局属单位车辆的配置、调剂和报废更新的统一申报工作。
(四)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管理;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清查、资产统计,以及办理、管理办公用房权属证书工作;负责对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购置、项目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履行报批手续;负责调配办公用房;负责维修项目审核、排序,编报项目预算,监督检查维修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检查指导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干部住宅。
(五)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单位后勤员工培训工作。
(六)负责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住房保障和供应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住房档案的审核工作;按规定负责省直、中直在哈单位职工住房的售房资金、维修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七)拟订省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的办公、生活服务工作及省级离(退)休干部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上级下派我省在哈挂职、任职的厅级干部生活服务工作;负责省级干部住地和上级下派厅级干部周转房住地的管理工作。
(八)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研究拟订和贯彻落实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直单位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评估工作。
(九)制定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领导及指定范围的办公场所的服务保障、会议服务、外事会见服务;指导集中办公区和指定范围的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区和指定区域的后勤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域的人民防空、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承办省有关重大活动和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事务工作;负责省政府领导专用车辆和机关公务用车等后勤保障工作;承担省领导和省直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纪念品、奖品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植树造林工作。
(十)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检委领导同志交办的机关事务工作。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设 9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及作息安全、档案管理工作;协助局领导协调日常事务工作;拟订机关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承担综合协调、保密、安全、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接待及领导决定事项的督办等工作。
(二)财务资产管理处。
负责省直机关单位行政办公用房预算内相关经费和省直机关单位有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负责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三)基建房产管理处。
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权属管理;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清查、资产统计,以及办理、管理办公用房权属证书工作;负责对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购置、项目申请提出初步意见,履行报批手续;负责调配办公用房;负责维修项目审核、排序,编报项目预算,监督检查维修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检查指导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管理省直机关干部住宅。
(四)车辆管理处。
负责制定局属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省级领导及局属单位车辆的配置、调剂和报废更新的统一申报工作。
(五) 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处。
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研究拟订和贯彻落实全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直单位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省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及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评估工作。
(六)生活管理处。
负责拟订省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及省级离(退)休干部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上级下派我省在哈挂职、任职的厅级干部生活服务工作;负责省级干部住地和上级下派厅级干部周转房住地的管理工作。
(七)行政管理处。
制定省直机关后勤服务的标准和相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省政府领导及指定范围的办公场所的服务保障、会议服务、外事会见服务;指导集中办公区和指定范围的后勤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办公区和指定区域的后勤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域的人民防空、爱国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等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承办省有关重大活动和省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的事务工作;负责省政府领导专用车辆和机关公务用车等后勤保障工作;承担省领导和省直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按规定上缴的礼品、纪念品、奖品的管理工作;负责省直机关植树造林工作。
(八)综合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工作和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管理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业务综合工作。负责局机关文字和业务综合工作。
(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局评比表彰工作;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单位后勤员工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工会)。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检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