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粮食局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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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粮食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粮食商品流通和粮油储备工作的职能部门。

目录

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单位地址领导配置事业单位下属企业重点工程服务承诺

根据《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文〔2009〕173号),设立濮阳市粮食局[1],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负责国家定购粮食计划管理和销售管理,组织指导粮食购销企业落实国家定购粮食计划的职责;取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收购保护价及销售限价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职责。

(四)加强对粮食战略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购销和市级储备粮食管理的指导协调,提高我市粮食供应保障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粮食流通体制和地方粮油储备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二)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市粮食流通和地方粮油储备中长期规划的建议。承担粮油监测预警、应急责任,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全市军粮供应和粮食产销合作。

(三)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粮油储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制定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

(四)承担市级储备粮油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销售计划,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原则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市级储备粮代储企业资格,审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全市粮油安全储存、调拔和运输管理工作;管理市级储备粮油和代储的中央储备粮油、省储备粮油。

(五)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负责全市粮油收购资格审核和核查以及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开展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六)指导全市粮食系统产业化经营、多种经营、连锁经营、主食厨房工程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粮食系统粮油加工业发展规划,指导粮油加工行业管理和全市粮油质量、计量、标准工作,指导全市粮办工业的经营与发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粮油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假冒伪劣行为。

(七)拟订全市粮食市场、物流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粮油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参与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市级投资项目;指导、协调全市粮油收储、销售、加工设施体系建设和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粮油仓库维修改造工作。

(八)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市粮食局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管市粮食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粮食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的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督办查办、安全保密、建议提案办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消防)、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协调指导局直属单位的平安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网络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财务科

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业务收购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消化和管理工作;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和粮食收购资金的测算、管理、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全市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市粮食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部门预算及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全市粮食财务计划、会计报表;负责编制基建、技改投资计划,落实基建、技改投资;指导协调全市粮食系统项目建设工作。

(四)调控科

编制全市粮食流通和地方粮油储备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粮食总量平衡计划、进出口计划,并监督执行;研究提出粮食流通、物流体系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收购、销售计划和动用的建议;承担粮油监测预警和应急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粮油流通统计工作;组织军粮等政策性粮油供应工作;组织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批发市场交易活动和粮食产销合作;组织订单粮食收购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研究提出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负责全市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和核查工作;负责全市粮食系统法制教育、依法治理和普法工作,拟订依法治理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监督检查科

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粮食流通、粮油储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拟订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社会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质量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计划、数量、质量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承担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七)流通与科技发展科

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和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拟订市级粮油仓库及储备粮油管理制度;负责全市粮食储备库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粮油仓储设施发展规划;指导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市级投资项目;负责全市粮食系统新农村建设、产业化经营、多种经营、连锁经营、主食厨房工程等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粮食系统粮油加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系统粮油加工行业管理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市粮食行业科技管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新技术推广、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全市粮食系统产业化经营、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粮食流通对外合作与交流及全市粮食行业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市粮食局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直属单位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中共濮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濮阳市监察局派驻市粮食局纪律检查组、监察室(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行政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兼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单位地址濮阳市人民路33号

领导配置局党组书记、局长:赵中华赵中华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库安生

局副调研员:刘庆悦

事业单位粮油综合服务中心,

下属企业市面粉厂.

市粮油供应公司.

市粮油贸易公司.

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澶都急冻食品有限公司.

经纬磷脂有限公司.

综合食品厂.

市粮油综合经销公司。

重点工程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占地260亩,仓容5600万公斤,铁路专用线1.18公里,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市“经贸工作先进单位”和市“花园式单位”。是全省仓容量较大机械化水平较高的储备库之一。

濮阳市国家粮食储备库

服务承诺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强化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树立省粮食局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粮食局各科(室)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承诺内容

第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全市粮食流通工作。

第五条 组织和协调省粮食购销政策的落实,做好全市粮食收购和粮食市场供应工作。

第六条 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搞好粮食市场监督,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第七条 深化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

第八条 切实转变粮食行政管理职能,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推进依法管粮。

第九条 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管理,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第十条 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发挥行业优势,深入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第三章 首问责任制

第十二条 干部群众到省粮食局办事时,所遇到并被问及的第一个涉及本职工作范围的公务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三条 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主动亮明自己的身份,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服务周到,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

第十四条 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必须予以解答,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第十五条 办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但属于省粮食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并帮助联系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不属于省粮食局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第十六条 办理事项特别重大的,首问责任人应在认真做好记录的同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第四章 办文限时制

第十七条 办公室收到公文,应当在当天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呈送局领导阅批或交有关科室办理。急件随到随分,不得延误。

第十八条 各科室应当落实公文承办人员,并按如下时限办理: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和省粮食局(以下统称“上级机关”)、市直业务主管部门或局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二)重要公文或急件,应当立即办理。

(三)一般性公文,主办科室不需征求其他处室意见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会签有关科室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会签科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与主办科室协商后,可延长1个工作日。

(四)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办结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或者分管局领导报告原因、办理情况以及下一步安排计划等。具体办文时限,由办公室负责同志确定,并提出限时办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文件送审稿后,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并送分管局领导签发。文稿需作较大修改的,由办公室退回主办单位修改后再行审稿。

第二十条 分管局领导签发一般文件、重要文件、特别重要文件的时限,分别为5、3、1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除急件当即印发外,一般文件自局领导签发之日起,办公室应当督促有关科室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完毕,当日或次日发出。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若因情况特殊,一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公文,主办科室应将办理情况、延期办理及继续办理的意见等,及时告知来文单位。

第五章 办事限时制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关及局领导交办的具体事项和指派任务,局办公室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主办科室,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办理时限并提出限时办理的具体要求;以口头、电话等形式通知的,也应提出时限要求。主办科室应当落实办事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上级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局领导就单项工作提出具体办理要求,且只涉及1个主管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性事务的,主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或其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若需要与其他科室或市直其他部门会商解决的较为复杂事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别复杂的事项,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时间,并向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反馈情况,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局直属单位和县(区)粮食局的请示,市、县人民政府商洽事宜,主办科室自收文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紧急事项,当日或次日作出批复或答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逾期不能作出批复或答复的,向请示或商洽单位说明理由,协商办理事项。

第二十六条 办理粮食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经办科室能够当场办结的必须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七条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经办科室应在法定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八条 有关科室收到来信来访,要逐件登记,并在收到来信当日送到局信访办公室登记、加签,按照《信访条例》要求,依据下列情况确定办理时限:

(一)上级机关和局领导要求上报结果的信件,有期限要求的,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结果;无期限要求的,按《信访条例》规定时间上报结果。

(二)对提供详细线索的举报信件或电话,自收(接)到之日起,涉及本局管理对象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查;涉及基层管理对象的,在5个工作日内批转有关县(区)粮食局查处。

(三)对署名举报,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承办处室应当在调查结束或收到调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粮食行政机关和市局直属单位报送的请示事项和公文,凡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按时办结和没有按时反馈办理意见的,视为默认或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科室负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

第三十条 办公室应当确定专人登记限时办理的公文或事项的标题、文号、领导批示日期、办理时限和承办科室,并负责有关催办工作。一般公文或事项,按时限要求及时催办;重要公文或事项,实行跟踪催办,确保办文办事时效。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时办结的公文或事项,由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并进行通报。被通报的处室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员,要向分管局领导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二条 科室或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和办文办事限时制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效能、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由局监察室报请局领导批准后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科室违反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违反相关规定超过2次的,取消该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酌情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处室领导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办理对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六条 濮阳市粮食局设立服务承诺热线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受理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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