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主义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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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法条主义一词出自弗莱切教授的《隐藏的宪法》,由“0legalism”翻译成“法律工具论”或“法条主义”。也有人认为20多年来的中国法学存在着一种“法条主义”,或称“注释法学”、“诠释法学”。法理学者认为,法条主义是法条主义者对法的理解及其适用过于机械和简单化,完全照本宣科。

详解一个时期以来,不少学者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进行了回顾、总结、展望,当然包括批判。这样一种学术清理和概括虽然有着价值判断、学术旨趣的区别差异,但是总体来说是比较接近的,至少在某些方面达成了某种共识。从共识看,其中之一就是学者普遍感觉20多年来的中国法学存在着一种“法条主义”,或称“注释法学”、“诠释法学”。这种“法条主义”所对应的法学表征大致指向部门法学的基本法学操作。优点

在法律和政治、法学话语与其他话语(比如政治话语)的对比中,而且在中国法律职业迫切需要发展巩固的背景中,“法条主义”具有了表达和推进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缺点

法条主义者总是以“有无条文作依据”来质问别人,法条主义者误以为:立法者在写法条时所用的语言文字,正如大众所理解的那样,白纸黑字不会有别的意思。但是法律并非条文主义者所称的法律,法律的要素不仅仅是白纸黑字写在条文中的“规则”,更重要的是,另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法律的要素是“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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