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崇实

【主要简历】·1954.12 出生于福建建瓯;
·1973—1976 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福建建阳中(土布)大队知青;
·1976—1978 福建省建阳县委党校教师;
·1978—1982 厦门大学经济系学习,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2—1985厦门大学经济系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毕业后任厦门大学法律系助教;
.1983.8-1984.1 吉林大学法律系“国家教委经济法师资班”学习;
.1985—1990 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大学学习,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0—1991 厦门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1991—1995 厦门大学师资与职称处副处长、处长;
·1995—2003 美国富布赖特学者,于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厦门大学副校长、教授;
·2003.5 厦门大学校长;
·2004.7 国务院任命为厦门大学校长(副部长级)。

【承担项目】[2]
《外商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国家社科基金八五项目;
《银企关系及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福建省社科基金十五规划重点项目;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保障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批研究项目(2001-2004年度);
《金融创新的基础法律保障研究》,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第一期项目(2002年度);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保障研究》,福建省高等学校社科研究课题(2002年度);
《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理论与新兴问题研究》,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2002年度);
《美国银行法研究》,美国富布赖特基金会项目(1999-2003年度)。
【学术观点】[2]
经济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其他各方主体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有:
1、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2、国家在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3、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4、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5、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践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学术成果】[1]
● 朱崇实教授长期从事金融法教学和研究工作,先后主持完成“银企关系及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保障研究”、“金融创新的基础法律保障研究”、“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理论与新兴问题研究”等课题;
● 出版有《外商投资的经济社会效益评价》、《经济法》、《金融法教程》等著作和教材;
● 发表有《论资产证券化的若干基本问题》、《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法制的完善》、《商业银行股份化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日本证券化发展之研究》、《再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等论文;
● 学术成果先后获“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国家首届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
【教育观点】谈创新
[2]
朱崇实结合厦门大学历史,以及响应时代的号召,提出学校要在创新型人才上不断进行探索。
主张:
1.确立本科教学工作的基础性地位,坚持教学与科研相统一。
2.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努力推进人才培养的多样化。
谈本科教育
[2]
朱崇实认为,本科生教育时整个高等教育的基石,提出建设厦门大学要有机融合研究生教育与本科生教育,以求得“质”的飞跃。
主张:
1.坚持正确的教育质量观,确立多元的精英教育质量标准。
2.坚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观,构建灵活弹性的人才培养机制。
3.坚持以教师为主导的师生观,推进教学运行机制改革。
围绕这一中心问题,学校打破平均主义,以构建本科教学运行机制为契机,鼓励“一人多课”和“多人一课”,从而吸引本科生主动参与科学研究和创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