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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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由于历史渊源和和生产工艺的连续性,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原主材料、燃料动力供应、产品销售、基建施工和设备检修等方面存在着关联交易。公司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采购铁精矿、石灰、精煤等原主材料,维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同时,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利用自身已有的条件,为本公司提供运输、维修、基建项目施工和安全保卫、生活服务等后勤保障。与从市场上购买相比,一方面更能节约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也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另外,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购买本公司产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基建技改。本公司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各项关联交易合同,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此类交易,并承诺在未来尽可能减少直至基本消除此类关联交易。2008年,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2008年度共发生关联交易总额171.47亿元,其中关联采购116.04亿元,关联销售52.96亿元,关联方提供劳务或服务2.47亿元,均未超过2008年度关联交易预测金额。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2009年度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本公司对2009年预计上述关联交易发生额进行了测算,预计全年关联交易总额157.66亿元,其中:关联采购101.86亿元,关联销售53.60亿元,明细如下: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情况

1、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控制本公司的关联方

母公司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都为61.20%,本公司的最终控制方为集团公司。

本公司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本公司的母公司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化情况(金额单位:万元)

(二)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情况

三、2009年与该关联方进行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交易价格的确定:

根据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签署的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各方应以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平等公允的原则进行。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生产经营并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关联方的利益。本公司保留向其他第三方选择的权利,以确保关联方以正常的价格向本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根据本公司各项有效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各关联方相互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定价原则为:

(1)国家规定的以规定为准,无规定的以市场价为准。

(2)劳务、服务费用定价原则:⑴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费率收取;⑵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了指导价的,按该指导价确定价格;⑶既无国家定价,也无国家指导价的,按可比的市场价格确定价格。⑷无可比的市场价格的,按构成价格(即提供服务方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价格)收取。

对于执行市场价格的关联交易,交易双方应随时收集交易商品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跟踪检查,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服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和政府指导价时,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签定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对关联交易价格予以明确,同时,本公司与关联方购销业务往来中,保留向第三方采购和销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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