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
一、概念
执行中止:执行过程中,因为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种情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程序的,叫执行中止。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具体内涵
1.现行法律依据
对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作了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第103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15条。
2. 具体内涵
立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