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律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逐级复审制度中的一个内容,即最基层的州县官员要对所有的案件审理清楚,有的可以判决的进行判决,无权判决的也要作出初审意见,供上级复审机关参考、批准,这叫做拟律。
明朝时规定,府、州、县有权判决徒、流以下的笞刑和杖刑案件,死刑案件要由省按察使司复审,再上报刑部,最后由皇帝批复。
在实际过程中,州县的上级机关不直接受理、审判案件,只负责审理一些叛逆、重大冤案。而州县官员对于没有终审权的案件也必须进行侦察,审理清楚之后,还要对适用哪类法律和最终的判决提出初步意见,这就是拟律。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逐级复审制度中的一个内容,即最基层的州县官员要对所有的案件审理清楚,有的可以判决的进行判决,无权判决的也要作出初审意见,供上级复审机关参考、批准,这叫做拟律。
明朝时规定,府、州、县有权判决徒、流以下的笞刑和杖刑案件,死刑案件要由省按察使司复审,再上报刑部,最后由皇帝批复。
在实际过程中,州县的上级机关不直接受理、审判案件,只负责审理一些叛逆、重大冤案。而州县官员对于没有终审权的案件也必须进行侦察,审理清楚之后,还要对适用哪类法律和最终的判决提出初步意见,这就是拟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