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限法
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产。
务就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具体期限是: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叫“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到九月三十日结束。
这一段时间是务限期,在这个期限内,各个州县官府停止对于田宅、债务、地租等民事案件的审理。到了十月初一时,叫做“务开”,这时才可以受理民事案件。
这种制度一是为了保证农业生产不受影响,还有封建社会伦理道德的影响。道德要求百姓一般的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都要先经过基层的管理人员的调节,无效后才可以向正式的官府提起诉讼,否则要被责打。
还有,古代州县官吏是行政司法兼任的,事物繁忙,所以对于民事案件,即对国家和社会治安危害不大的就不太重视,这也是古代对于个人权利的一种歧视,国家利益与安全才是最主要的。
拟律
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逐级复审制度中的一个内容,即最基层的州县官员要对所有的案件审理清楚,有的可以判决的进行判决,无权判决的也要作出初审意见,供上级复审机关参考、批准,这叫做拟律。
明朝时规定,府、州、县有权判决徒、流以下的笞刑和杖刑案件,死刑案件要由省按察使司复审,再上报刑部,最后由皇帝批复。
在实际过程中,州县的上级机关不直接受理、审判案件,只负责审理一些叛逆、重大冤案。而州县官员对于没有终审权的案件也必须进行侦察,审理清楚之后,还要对适用哪类法律和最终的判决提出初步意见,这就是拟律。
明朝之前,逐级复审以及分级终身案件的制度已经出现,但在实践中没有严格执行,到明朝才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