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复奏五复奏
三复奏 五复奏
为缓和阶级矛盾,同时把司法大权牢牢控制在皇帝手中,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就已正式确立,至隋朝确定为死刑须经“三复奏”方准执行。唐律对此作了更加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凡各地方的死刑判决作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未经三次奏报批准的或批准后未满三日或超过三日执行的,均处以相应的刑罚。对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要求更加严格,须经过“五复奏”。
三复奏 五复奏
为缓和阶级矛盾,同时把司法大权牢牢控制在皇帝手中,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死刑复奏制度就已正式确立,至隋朝确定为死刑须经“三复奏”方准执行。唐律对此作了更加详细而严格的规定:凡各地方的死刑判决作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待批准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未经三次奏报批准的或批准后未满三日或超过三日执行的,均处以相应的刑罚。对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要求更加严格,须经过“五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