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生效
刑法的生效,是指刑法发生效力的起始时间。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规定:
一、公布后不立即生效,规定经过一段时间后的某一日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公布的,但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才生效,这是因为刑法的条款繁杂、内容丰富、不易于普及,公布后不生效,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后,达到一定的普及程序后才生效,更能发挥刑法的打击、震摄作用。
二、公布之日起生效。
这种生效的刑法一般是指特别刑法,即针对某一时间、某一事件的单行刑法,这类刑法条款较少、内容单一、易于普及和掌握,如《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都属于公布之日起生效的单行刑法。
刑法何时生效,在刑法的最后一条都会作出明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则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本法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