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

审判(审判)
词语释义:英译:[try]
1.审理案件并加以判决。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二:“ 萧山县 人 来度 ,官 滇 中。尝睡去,于冥中列坐审判世间事,亦有千古未结之案。” 瞿秋白 《赤都心史》十九:“这位女教师不得不受审判,争辩的结果,反得知审判官中每人至少也得七份口粮呢。”
2.引申为检验评价。
洪深 《电影戏剧的编剧方法》第一章五:“在事实的靠得住与否这一点上,观众最容易审判一个作家了。”
3.法理解释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或者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的一项活动。
同名小说简介
弗兰茨·卡夫卡,奥地利小说家,西方现代派文学大师。他在文学史上第一次深刻而逼真地书写了人的异化、孤独与危机感,以及世界的荒诞与非理性。他性情敏感、怯懦和孤僻,生前默默无闻,去世后作品引起了世界范围的震动,“卡夫卡热”经久不衰,对后世文学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审判》是卡夫卡最为著名的长篇代表作,书写了西方现代国家机器的残酷和腐朽,以及普通人生存之中无处逃避的荒诞与恐惧,被称为“后世无法逾越,必读不可的小说经典。”
约瑟夫·K是一家银行襄理,三十岁生日那天突然被捕,却仍可照常生活与工作,只需在审讯时出庭。K自恃无罪,极力加以证明,然而一切努力均属徒劳,没有任何人能证明他无罪,整个社会如同一张无形的法网笼罩着他。在他三十一岁生日前夕,他被法院派来的两个差役押至人迹罕至的采石场屠杀。
书摘:
他现在一直在考虑着自己的案子。他经常想,也许写一份辩护书呈交法院会更好些。他将在辩护书中简述自己的生平,每说到一件大事就解释几句:当时为什么要那么做,现在他对那时的做法是赞同还是谴责,理由是什么。这种成文的辩护书与一位本身并非无懈可击的律师的口头辩护相比,优点很多,这是无疑的。K不知道律师正在为这件案子忙些什么;反正成果不大。一个多月以前,霍尔德派人来找过他,他和律师初步接触几次后,便留下了律师帮不成什么大忙的印象。开始时,律师很少盘问他,尽管有许多问题值得问。提问肯定是重要的。K觉得自己也能提出所有必须提的问题来。但是律师却从不提问,不是瞎聊,便是默默地坐在K的对面。他微微朝自己的办公桌倾着身子,可能是听觉不灵敏的缘故;他捋着下巴中间的那撮胡子,凝视着地毯,大概正瞧着K和莱妮躺过的那块地方。他常常会给K提出一些毫无意义的劝告,就像人们对小孩提的劝告一样。这些告诫既没用处又令人厌烦,最后算账时K肯定不会为此付一文钱。律师认为已经把K足足奚落了一番后,通常又要说几句安慰话,稍稍给K鼓一下劲。他会声称,他已经打赢过很多类似的官司,有时全部赢,有时部分赢。虽然那些案子其实没有这个案子棘手,但是乍看起来却更加没有打赢的希望。他办公桌的一个抽屉里——他拍拍其中的一个抽屉——有一份这些案子的单子,但他抱歉地说,这张单子不能拿给别人看,因为这是官方秘密。不过他在过问这些案子时所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现在会对K有好处的。他当然已经为K的案子出力了,第一份抗辩书①已基本就绪,准备向上呈交。第一份抗辩书很重要,因为辩护所造成的初次印象常常决定日后的整个诉讼过程。不幸的是——他觉得有责任提醒K——有时发生这样的事:法院根本不看前面的几份抗辩书。法官们把抗辩书往别的文犊里一塞,说什么:此时审察和审讯被告比看任何正式申诉书更为重要。如果申诉人坚持己见,他们往往补充一句:作出判决前会认真研究全部案卷的,当然包括与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件,其中也有第一份抗辩书。可惜这样的事在许多案子的审理中不能完全做到,第一份抗辩书常常放错地方,甚至不翼而飞,即使幸存到最后,也很少有人看过;当然——律师承认——上面说的情况只是谣传而已。这一切都很令人遗憾,但并非完全没有道理。K应该记得,诉讼过程是不公开的;如果法院认为必要的话,诉讼过程当然也可以公开,但是法律并未规定它们必须公开。当然,涉及本案的法院文件——首先是起诉书——是不能让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看见的;因此,人们一般不知道,或者至少不能确切了解,在第一次抗辩中应该反驳哪些指控。所以,只有在完全碰巧的情况下,抗辩书中才会包含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人们只有在了解到或在审讯过程中猜到指控及指控依循的证据后,才能递呈击中要害的、说服力强的抗辩书。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面临的局面是棘手和繁难的,但他们却执意这么做。因为法律不鼓励辩护,只是允许辩护,甚至在是否可以理解成法律允许辩护这一点上也有意见分歧。严格地说,法律不允许为被告辩护,作为辩护律师出庭的人事实上只被人们当作讼师而已,这给所有律师的脸上抹了黑。K下次参观法院办公室的时候,得去看看律师办公室,这一辈子应该开开眼界。他大概会被聚集在那儿的人吓得魂不附体。那间办公室又小又挤,这说明法院根本不把律师放在眼里。室内只靠一个小天窗采光,天窗很高,你想看看外边,就得让某个同僚把你驮起来,但这时附近烟囱里冒出的浓烟会呛得你喘不过气来,并且把你的脸薰得污黑。再举一个例子,以说明这个地方到底是什么样子:一年多以前,地板上就有了一个洞,虽然没有大到能掉进一个人,但足够滑进一条腿去。律师办公室位于阁楼顶部,所以,如果你的脚滑进洞里,它就会穿过阁楼的地板,高悬在那些委托人等待接见的过道上方。如果律师们认为这种状况很丢脸,他们并非言过其实。他们向当局反映后,没有丝毫结果;而自费进行彻底修缮和改建则是严格禁止的。当局采取这种做法是有所考虑的:他们打算取消辩护律师,最好一个也不剩;辩护的责任完全由被告自己担负。这种看法很有道理;但如果从这点出发得出结论说,被告在这个法院里出庭时不需要辩护律师,那就大错特错了。相反,这个法院比任何其它法院更需要律师在场,因为诉讼过程对公众和被告都是保密的;当然只能保密到一定程度,不过事实证明,保密的范围可以很广。因此,既然被告不能看到法院的文件,人们——尤其是被告,他们是当事人,有许多忧虑使他们分心——很难从一次审讯过程中猜出法院手中有哪些材料,于是便只好让辩护律师插手干预了。一般说来,辩护律师不能参与审查,得在审讯后立即询问被告,可能的话,在预审法院的门口就询问,然后对他得到的大都是十分纷乱的材料进行整理,以便得到一点辩护时可能用得上的材料。但这也不是最重要的事情,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并不能获取很多材料;当然这儿和别处一样,有本事的人可以比别人多摸到一些情况。最重要的事情是辩护律师与法官的个人关系;辩护律师的主要价值便在于此。K现在大概已从亲身体验中发现,法院组织的底层并不是洁白无瑕的,其中有不少贪官污吏,使这个天衣无缝的司法系统出现了一个相当大的裂口。许多小律师采取行贿,或是搜集流言蜚语等方法,企图钻这个缺口的空子;文件失窃的情况实际上已经出现过,至少过去有过这种事。不可否认的是,上述办法可以暂时取得对被告有利的结果,律师们因此感到骄傲,并以此为诱饵,来招揽新的委托人;但是这些方法对案件的发展起不到作用,或者只能起坏作用。除了与地位较高的官员的令人羡慕的私人关系外,任何东西都没有真正价值;这儿说的地位较高的官员当然是指基层的地位较高的官员。只有借助这种关系,才能对诉讼过程施加影响;这种影响开始不易觉察,但随着案子的进展,将变得越来越显著。当然有这类关系的律师为数甚少,K的选择可以说是很幸运的。也许只有其他一两位律师才能自夸他们有像霍尔德博士那样的关系。这些人不屑理睬坐在律师办公室里的那班蠢货,他们和那班平庸的律师没有任何来往,而和法官们的关系则十分密切。霍尔德博士甚至用不着法院开庭时每次必到,用不着在预审法官们的前厅中恭候接见,也用不着为了取得一个虚假的成功或者更无聊的结果而在他们面前低三下四。这些都用不着,K自己亲眼看见,法官们,其中不乏职位很高的法官,主动找到霍尔德门上来,心甘情愿,毫不隐瞒地向他提供情况,至少对他进行大胆暗示,和他议论各件案子下一步的转折;有时他们甚至会被他说服,接受他的一种新观点。他们也许很快就能被说服,但是对此可别指望过高,因为他们可能会爽快地接受一种有利于为被告辩护的新观点,但他们会立即回到办公室,作出完全相反的决定,给被告判以重刑,比他们已经表示要放弃的原判重得多。反对已经作出的判决当然是办不到的,因为他们私下里对你说的,只是私下里对你说说而已,不能在公开场合中照办,即使辩护律师以别的理由竭力博取了这些先生的支持也没用。另一方面应该考虑到,这些先生来拜访辩护律师——他们当然只拜访经验丰富的律师——,并非出于善意的考虑或友好的感情;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事实上离不开辩护律师。他们都知道,这个从一开始就坚持要保密的司法体系弊病甚多。法官们深居简出,无法和公众接触;他们训练有素,足以处理一般案件,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几乎全是十分机械的,只需推一把就行;然而,如果案子过于简单,或者特别棘手,他们便往往一筹莫展;他们完全不能正确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他们白天也好,夜里也好,只接触司法体系的工作——而对人性的了解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是必不可少的。因此他们到律师那儿去的目的是求教,他们身边总跟着一个带着机密文件的仆人。许多人们料想不到能碰见的先生们会坐在律师家的窗前,绝望地看着外面的街道;而律师则坐在办公桌后面,研究他们的文件,以期帮他们出个好主意。在这种场合,人们会发现,这些先生们如何看重自己的职务,当他们遇到不可逾越的障碍时,又是多么绝望。换句话说,他们的处境并不容易,如果认为他们的处境甚为容易的话,那就对他们太不公道了。在这个司法体系中,官员的级别层层上升,无边无际,甚至连内行也不知道这个等级制度的全貌。法院的诉讼程序一般对低级官员保密,因此连他们也很难知道,他们曾经为之工作过的案子下一步是如何进展的。他们常常不知道,进入他们的职权范围,由他们来审理的特殊案件来自何处,也不知道将要转呈到哪儿去。他们只了解案件的几个孤立阶段中的一些情况;这些官员们对终审判决及作出终审判决的理由均一无所知。他们被迫把自己束缚在法律规定他们过问的那个办案阶段内,而对于后来的情况——换句话说,对于自己办案的结果——的了解则往往不如辩护律师。辩护律师通常可以和被告保持接触,这种接触几乎可以一直保持到案子审理完毕。因此,从这方面来说,低级官员们可以从辩护律师那儿了解到许多值得了解的情况。既然K对这些情况已经心中有数,那么,当他发现法官们脾气暴躁,对待被告态度蛮横时,就不会大惊小怪了。这是人人皆有的经验。法官们的脾气都很暴躁,无一例外,哪怕在他们表面上看来镇静自若的时候也是如此。小律师们可能会为此而感到不愉快。举例来说,下面这个故事流传得很广,看来是完全属实的。一位心地善良、心平气和、年岁已高的法官,手头有一桩难办的案子,律师提出几份申诉书后,事情变得更复杂了。他已经琢磨了整整一天一夜——法官们确实认真得出乎任何人的预料。就这样,经过二十四小时几乎毫无成效的苦于,到了拂晓时分,他走到门口,躲在门后,把每一个想进来的律师都推下楼去。律师们聚在楼下,商量着对策。从一方面来说,他们确实没有什么权利可以进去,因此很难采取任何反对法官的法律行动,况且正像上面已经讲过的那样,他们总是尽量避免冒犯法官们。可是从另一方面说,他们少进法院一天就意味着。损失了一天时间,因此争取进去是很关键的一举。最后他们一致认为,把那位老先生拖累是上策。律师们依次奔上楼去,作出最有效的消极抵抗的姿势,听凭法官把他们推下楼,反正楼下的同事们会伸出手臂接住的。这种情况持续了差不多一个钟头后,那位老先生——他通宵未眠,确实已经精疲力尽了——渐感不支,便回自己的办公室了。楼下的律师们起先不相信,指派一个人上楼,躲在门后观察了一阵,确知屋里真的没人了,他们才进去。据大家说,他们进去后连嘀咕一声也不敢,因为虽然那些一文不名的律师们在某种程度上也会贸然对法院里的情况作出自己的分析,但他们却从来不敢提议或坚持改善司法制度。然而,几乎每个被告,即使是其中头脑很简单的人,从一开始起就显露出一种建议改革的热情,这是很有代表性的。但是,这种热情往往只是徒费时间和精力而已,这些时间和精力完全可以更有效地用到别的方面去。惟一理智的做法是使自己适应现存条件。即使可以在这儿或那儿作一些局部改进——但是这么想的人准是个疯子——由此得到的好处也只能对将来的被告有利,而提建议的人本身的利益反而会大受损害,因为他冒犯了报复心理极重的法官们。这种犯上的事情千万做不得!不管多么违背自己的意愿,你也应该委曲求全;你要懂得,这个庞大机构可以说正保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状态,如果有人想改变周围事物的排列次序,他就会冒摔跟头和彻底毁灭的危险,而这个机构则可依赖本身其它部分的补偿作用而恢复平衡,因为它的各部分是相互关联的;它一点也不会改变,相反,还很有可能变得更加僵硬、更加警惕、更加严酷。更加残忍。应该真正放手让律师们工作,不要干涉他们。指责是没有多少用处的,当指责别人的人自己也不十分明白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指责时更是这样。不管怎么说,霍尔德博士指出,K对法院书记官的失礼已经给这桩案子带来了很大损害。这位有影响的人物的名字差不多可以从有可能为K帮忙的人的名单上划掉了。他现在故意不关心与K的案件有关的任何情况。法官们在很多方面很像小孩子,为了一点小事——不幸的是,K的行为不能列人小事之类——,他们就会大动肝火,甚至连老朋友也不理睬,见了他们扭头就走,并且以各种想象得出来的方式和他们作对。可是后来,他们又会因为你开了一个小小的玩笑——你只是在万无一失的情况下才敢开这样的玩笑——而以最令人吃惊的方式,莫名其妙地捧腹大笑,接着便和你重归于好。总之,你想要摆布他们既难也不难,你和他们打交道,很难定下一个固定原则。你有时会感到吃惊,一个人在平凡的一生中,怎么可能积累起使自己能在这种职业中取得一些成绩所必需的全部知识。你有时当然会觉得面前一片漆黑——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时刻——,你以为自己一无所获;你觉得只有那些命中注定能打赢的官司才能得到好的结果——不管发生什么情况,不管有没有律师的帮助,那些官司准能打赢。而那些注定要打输的官司,则不管你怎么使劲,怎么费力,怎么醉心于一些虚假的小成功,也终归要打输。这当然只是一种精神状态,一种似乎什么都没把握的精神状态;你无法驳斥人家对你作出的下述指责:由于你的插手,某些案子出了岔子,如果你不干预的话,本来会进展得很顺利的。你失去自信,濒于绝望的边缘,这种时候,你只能处于这类精神状态。这种情绪——这当然只能是一种情绪,别无其它——使律师们十分痛苦;特别是当他们正十分满意地使案子达到预定目的时,委托人却不让他过问案子了。这无疑是律师可能碰到的最坏的情况。不过,委托人解聘律师,不让他过问案件的事情从来没有过;被告一旦聘请律师后,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也要和律师在一起。因为他既然已经请人来帮忙,又怎么能自己单干呢?因此,这种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过,不过却发生过几次这样的情况:案情发生了转折,律师无法继续过问案子了。案子、被告和其它一切突然把律师甩开;这时,哪怕他和法官们的关系再好,也无济于事,因为连法官们也一无所知。案子已经发展到不许继续列席旁听的阶段,转到一些遥远的、常人进不去的法院里去审理,在那儿被告甚至无法找到律师。然后,哪天你回到家里,会在桌子上发现无数与本案有关的抗辩书,这些抗辩书是你苦思冥想、满怀希望写成的;抗辩书退还给你了,因为在审判的这个新阶段中,它们已不再作为有关材料被接受;而是成为一堆废纸了。但这并非意味着官司已经打输,完全不是,至少没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表明这点;你只是再也不知道有关案子的任何事情了,以后也永远不会知道。幸运的是,这只是例外情况,K的案子即使属于同一性质,也得很久以后才能达到这个阶段。在目前阶段,采取合法手段的机会还很多,K可以相信,这些手段将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刚才已经讲过,第一份抗辩书还没有递交上去,不必太着急;和有关的法官们进行磋商是更为重要的事情,这点已经做了。坦率地说,只取得了部分成功。目前最好别透露细节,因为这有可能从坏的方面影响K,不是使他过于高兴,便是使他过于沮丧。可以肯定的是,有的法官讲得娓娓动听,也表示愿意帮忙;而另一些法官虽然说讲得不怎么好听,但并不拒绝合作。总的来说,结果是令人满意的,尽管不应从中得出最后结论,因为所有谈判在最初阶段都是这样进行的,人们只是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才能判断,这些谈判是否真有价值。不管怎样,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件事是失策的;要是法院书记官能不咎既往,被他们争取过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已经采取了一些行动——,那么这个案子可以看作是一个——用外科医生的话来说——已经清理过的伤口,人们在等待下一步的进展时就用不着紧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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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抗辩:被告提出特殊的或新的情况,使诉讼不能成立。
K的律师就这样不知疲倦地大谈一阵。K每次来见他,他就把上述内容重复一遍。每次总有进展,但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进展他却不说。律师一直在为第一份抗辩书忙碌,可是总也完不成;然而等K下次来访时,这却成了一件好事,因为最后那几天很不适宜往上递抗辩书,而这种事是谁也无法预料的。如果K对律师的滔滔不绝的讲话感到厌倦了——这样的事发生过几次——,向他指出,即使把所有困难都考虑在内,案件的进展看来也实在太慢了;律师就反驳道,进展得一点也不慢。当然,如果K能及时到他这儿来,就会进展得更快一点。遗憾的是K没有这么做,这种疏忽给K造成了不利,况且并非只是暂时的不利。
打断这种谈话的莱妮是深受欢迎的,她总是利用K在场的当儿给律师端上茶来。她会站在K的椅子后面,好像是在看着律师贪婪地朝茶杯俯下身去,往杯里倒上茶水,呷上一口,其实她一直让K偷偷捏住她的手。一片寂静。律师在啜茶,K捏着莱妮的手,有时莱妮也壮起胆子摸摸他的头发。“你还站在这儿呀?”律师喝完茶后会问她。“我得把茶盘端走啊,”莱妮会这样回答;接着,K最后捏一下莱妮的手,律师则揩揩嘴巴,以新的精力重新开始向K发表宏论。
律师是想安慰K呢,还是想让K绝望?K说不上来,但他不久便断定,自己找错了辩护人,这已经是既成事实了。律师说的当然有可能完全符合事实,尽管他想夸大自己的重要性的企图十分明显;他很可能从未过问过一件在他看来像K的案子这么重要的案件。然而他喋喋不休地吹嘘自己和法官们的私人交情,这种做法实在令人起疑。谁能肯定,他利用这些关系仅仅是为了K的利益呢?律师从来不会忘记说,这些法官级别甚低,也就是说,他们听命于他人;各种案件中的某些转折很可能会对他们的晋升起着甚为重要的作用。他们有可能利用律师,使案子发生这类必然对被告不利的转折吗?或许他们并非一贯这么做,这不可能;有时他们可能会让律师略占上风,作为赏给他的劳务报酬,因为维护律师的声誉也是符合他们的利益的。但如果事情真的如此,他们到底想到K的案子归入哪一类呢?律师坚持认为,这个案子很棘手,因此也很重要,法院也从一开始就对它产生了强烈的兴趣。用不着多怀疑他们会做些什么,一条线索已经有了:第一份抗辩书还没有交上去,虽然案子已经拖延好几个月了。据律师说,诉讼过程仍然处于开始阶段,这些话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才说的,目的是哄哄被告,使他处于被动地位,以便最后用突然作出的判决来制服他;或者起码对他说,预审已结束,结果对他不利,本案已转交上级机构审理。
K亲自干预是绝对必要的。这个冬天的早晨,他觉得精疲力尽,无力屏除上述信念,他的脑子里翻腾着这些想法。他一度曾经不把这个案子当作一码事,现在已经不能这样做了。如果世界上只有他一个人,他就会轻而易举地对整个事件一笑了之,虽然在那种情况下,这类事本身也不会发生。可是现在,把他拽到律师这儿来的是他叔叔,因此他得把家庭因素考虑在内。他的职位也并非完全与此案的进展无关了,因为他自己用一种无法解释的得意心情,在他的几个熟人面前欠考虑地提起了这件事。另外一些人也知道了,至于通过什么方式他并不清楚。他和布尔斯特纳小姐的关系也随着案子本身而波动——总之,他现在已经不能从接受审判和拒绝接受审判这两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了,因为他已置身于审判中,必须小心从事。他认为自己疲惫无力是个坏兆头。
但是,目前仍然不必过于紧张。他经过努力,已经在较短的时间内谋取到银行中的一个高级职务,他保持住了自己的位置,赢得了许多人的承认;如果他把在这方面奏效的才干用来处理这件案子,那肯定也会取得良好的结果。要是他想达到目的,首先必须彻底抛弃自己有可能犯罪的想法。他没有犯过罪。这次法律行动最多像一桩银行业务,K在经手类似业务时,总能使银行受益。当然,这次法律行动中潜伏着风险,必须予以排除。正确的策略是:避免只想到自己的不足之处,应该尽量看见自己的有利条件。从这个观点出发,作出把案子从霍尔德博士手中撤回的结论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越早越好,最好当天晚上。在律师眼里看来,这是前所未闻的事,很可能是个侮辱;但是K不能忍受的是,他在本案中作出的努力竟可能被他的代理律师在办公室里采取的一些行动所抵销。一旦摆脱掉律师,抗辩书就可以立即递上去,他就可以天天去催法官,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提请他们对本案予以特别重视。K永远也不会像其他人那样,把帽子塞在凳子下面,温顺地坐在顶层过道里恭候。K本人应该天天到法官们那儿去,或者请一个女人或派个其他人去,逼着法官们别再透过木格子窗监视过道,而是在办公桌后面坐下来,研究K的案卷。应该坚持不懈地采取这种策略,每样事情都要有组织、有检查。法院总算遇到一个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身利益的被告了。
但是,尽管K相信他能设法做到这一切,草拟抗辩书的困难却似乎难以克服。不到一个星期之前,他曾想到草拟抗辩书时可能会有羞愧之感,可从来没想到拟稿过程中会有这么多困难。他还记得,有一天上午他正埋头工作时,忽然心血来潮,把手头的东西推向一边,拿起拍纸本,打算拟一个抗辩书的提纲,交给霍尔德博士,催上一催;但是,正好在这个时候,经理办公室的门打开了,副经理一面哈哈大笑,一面走进屋来。这对K来说,是个十分痛苦的时刻,尽管副经理肯定不是在笑他写抗辩书,因为副经理对这事一点也不知道。副经理是刚刚听到证券交易所里传出来的一个笑话,为了说明这个笑话的真正含义,需要画图表示,于是副经理便向K的办公桌俯下身去,从K手中拿过铅笔,在K准备起草抗辩书的那页拍纸本上,画出所需要的图。
今天K没有再感到羞愧,抗辩书非写不可。如果在办公室里没时间——这看来是十分可能的——,那就得夜间在家里写。假如夜里的时间不够,就只好请假。怎么都行,但决不能半途而废;谈业务也好,干任何别的事也好,半途而废都是最愚蠢的。毫无疑问,这是一项需要付出无休止的劳动的任务;不一定非得胆小怕事,顾虑重重的人才会相信,拟成这份抗辩书其实是完全不可能的。并非因为K懒惰或有意拖延——只有律师才会有这种弊病——而是因为他不知道自己为何受控,更不知道由此而引起的其它指控了。他只得回忆一生的经历,甚至最微不足道的行为和事件也得从各个角度讲清楚、分析透。这将是一项啰嗦透顶的任务!这种事情也许让一个处于生命的第二个童年时代、总得把每天的时间消磨掉的退休人员来做是甚为合适的。可是K现在需要把全部精力集中到工作上,他的每一个小时都排得满满的,一晃眼就会消逝,因为他仍然全天工作,很快会成为副经理的对手。作为一个单身汉,晚上和夜间本来就嫌太短促,因为他需要享乐。可是他现在却不得不坐下来,完成这项任务!他再次浮想联翩,感到自己很可怜。得结束这种局面了!他不由自主地把手指按在按钮上:接待室的铃响了。他按铃的时候,看了一下表。十一点,他在胡思乱想中浪费了两个小时,这是一段很宝贵的时间。他当然比先前更加疲乏了,然而这段时间并没有完全白白浪费掉。他作出了几个月后可能会被证实是有价值的决定。侍者送来了几封信和两位已经等了很久的先生的名片。他们是银行的极为重要的主顾,根本就不应该让他们等这么久。他们为什么在这么一个不合适的时候来呢?可是,他们可能在门外会反问:勤奋的K为什么会听任自己的私事把一天中最好的时间糟蹋掉呢?K对已经过去的事情感到烦恼,但又不得不厌倦地等待着将要到来的事情,他站起身来,去接去第一个主顾。
同名网络小说:书名:网游审判
作者:羽民(笔名)
由起点小说网首发,现已完成
这本小说是通过英雄无敌等多种游戏作为背景所写的,其中人物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由读者所设计的。
相关词语:审判长(审判长)
法院主持合议庭审判的人员。法院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自任审判长。在他们不参加的情况下,由他们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末日审判(末日审判)
又称最后审判。基督教谓 耶稣 将于世界末日,审判古今全人类,分别善人恶人,善人升天堂,恶人下地狱。亦泛指在灭亡时受审。 毛泽东 《论持久战》四:“‘我们胜了, 日 阀就在精神上失了立场,只有静候末日审判。’ 平型关 一个胜仗,冲昏了一些人的头脑; 台儿庄 再一个胜仗,冲昏了更多的人的头脑。”
审判权(审判权)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和判决刑事、民事等案件的权力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
指法院审理案件公开进行。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审判厅(审判厅)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
亦称“ 刑事法庭”。省称“刑庭”。我国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组织机构。
审判官(审判官)
对法院中审理民、刑事案件的官员的通称。
审判庭(审判庭)
1.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组织机构。审判庭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为审理每一具体案件而成立的审判组织。
审判员(审判员)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职务的人员。
中国的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 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
(1)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② 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③ 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④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
(1) 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4) 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
(1) 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3) 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
(1) 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
(2) 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海事法院是为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而设立的专门审判一审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类14种: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2) 海商全国案件14种。主要有: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等。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4) 海事执行案件5种。主要有: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中国与外国签定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等。
(5)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2种。即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是设在铁路沿线等的专门人民法院,它主要审判下列案件:
(1) 由铁路公安机关侦破、铁路检察院起诉的发生在铁路沿线的刑事犯罪案件。
(2) 经济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共有12类,包括: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国际铁路联营合同纠纷案件;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违反铁路安全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等。
3、最高人民法院设于首都北京。它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
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审判下列案件:
① 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是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规定,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② 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③ 核准判处死刑的案件。
④ 进行司法解释。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⑤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二)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关于法官的选任资格、选任方式、任职期限、奖励惩处、物质待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总称。我国于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条对此作了较全面规定
1、 法官的资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的职责是参加合议庭和独任审判案件。
担任法官必须首先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法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年满23周岁;
(3)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 身体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知识,工作满2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1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均不得担任法官。
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必须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的公民,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2、法官的任免
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法官的任免权限和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专门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任免办法。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提出人选。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对于丧失国籍的、经考核不称职的、因违纪、违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法官,都应依法提请免除其法官职务。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履行职责受以下保护:
(1) 职业保障。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相应职权和工作条件;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2) 工资保障。法官按规定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4) 其他保障。法官有辞职、提出申诉或控告、参加培训等权利。
4、 法官晋升制度
法官分为十二个等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根据年度考核,逐级晋升。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5、 法官奖惩制度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故意拖延办案,怠误工作;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从事经营性活动;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违法乱纪行为。
法官有以上行为者,应当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辞职、培训、申诉控告等权利。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待遇。
(三) 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目前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任庭
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依照法律规定,独任庭审判的案件是:
(1) 第一审的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3)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 合议庭
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3、 审判委员会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其任务主要有三项:
(1) 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
(2) 总结审判经验;
(3)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四) 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
1、 公开审判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一律公开宣判。所谓"公开",就是对社会公开,对于开庭审判的全过程,除合议庭评议外,都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对依法应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在开庭前要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下列三种案件不公开审理:
(1)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 辩护制度
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并对实行这一原则和制度作了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人有:
(1) 律师;
(2)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正在被执行刑罚或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的。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两审终审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身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设四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难易划分审级管辖。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这个一审判决或裁定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除判处死刑的案件需要依法进行复核外,其他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2)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除第一审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都要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审判员或3人以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制度,又称合议制,它是与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相对而言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一般为3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以保留少数人的意见,但须记入笔录。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有同等的权利。
5、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者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得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 本人或者他们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4)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类似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6、 死刑复核制度
是指审查核准死刑案件所遵循的程序和方式方法的规则。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经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须先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7、 审判监督制度
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工作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补救。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制度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 提起审判监督的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8、 司法协助制度
是指一国的司法机关(主要是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协定,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则按互惠原则,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诉讼过程的一定司法行为。
我国的司法协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 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2) 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3)刑事司法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引渡犯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