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效广告
(COMPARATIVE ADVERTISING)
在广告中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按照是否指明竞争对手的商标可分为直接比较广告和间接比较广告。直接比较广告属于对商标的指示性使用,是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体现。
为了保护公平竞争,各国对比较广告一般都进行较严格的限制,如欧共体的97/55/EC指令虽然原则上允许比较广告,但又明确规定:
1)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2)比较的商品或服务必须针对同样的需要或具有同样的用途:
3)必须就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的、有关的、可核实的及有代表性的特征包括价格进行比较;
4)比较广告不得在市场上产生广告主同竞争对手之间的混淆,也不得产生两个公司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区别性符号及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混淆;
5)比较广告不得诋毁或贬低竞争对手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区别性符号及商品或服务;
6)比较广告如果涉及到带有原产地名称的商品,两种商品必须带有同样的原产地名称;
7)比较广告不得从竞争对手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区别性标志中谋划取不正当的利益;
8)比较广告不得直接使用对应模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