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恢复
“生态恢复”指通过人工方法,按照自然规律,恢复天然的生态系统。“生态恢复”的含义远远超出以稳定水土流失地域为目的种树,也不仅仅是种植多样的当地植物,“生态恢复”是试图重新创造、引导或加速自然演化过程。人类没有能力去恢复出真的天然系统,但是我们可以帮助自然,把一个地区需要的基本植物和动物放到一起,提供基本的条件,然后让它自然演化,最后实现恢复。因此生态恢复的目标不是要种植尽可能多的物种,而是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一个群落发展成为由当地物种组成的完整生态系统。或者说目标是为当地的各种动物提供相应的栖息环境。
生态恢复的方法有物种框架方法和最大多样性方法。
生态恢复是研究生态整合性的恢复和管理过程的科学,现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研究热点.目前,恢复已被用作一个概括性的术语,它包括了重建、改建、改造、再植等含义,一般泛指改良和重建退化的生态系统,使其重新有益于利用,并恢复其生物学潜力.生态恢复的原则包括自然法则、社会经济技术原则和美学原则.
目前学术上用的比较多的是“生态恢复”和“生态修复”,生态恢复的称谓主要应用在欧美国家,在我国也有应用。而生态修复的叫法主要应用在日本和我国。
关于“生态恢复“,具有代表性的界定主要有:
Harper(1987)认为,生态恢复就是关于组装并试验群落和生态系统如何工作的过程。Diamond(1987)认为,生态恢复就是再造一个自然群落,或再造一个自我维持、并保持后代具持续性的群落,他比较侧重于植被的恢复。Jordan(1995)认为,使生态系统回复到先前或历史上(自然的或非自然的)状态即为生态恢复。Cairns(1995)认为,生态恢复是使受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回复到受干扰前状态的过程。Egan(1996)认为,生态恢复是重建某区域历史上有的植物和动物群落,而且保持生态系统和人类的传统文化功能的持续性的过程。
美国自然资源委员会(The US Natural Resource Council,1995)把生态恢复定义为:使一个生态系统回复到较接近于受干扰前状态的过程。国际恢复生态学(Society for Ecological Restoration,1995)先后提出三个定义:生态恢复是修复被人类损害的原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及动态的过程(1994);生态恢复是维持生态系统健康及更新的过程(1995);生态恢复是帮助研究生态整合性的恢复和管理过程的科学,生态系统整合性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过程和结构、区域及历史情况、可持续的社会时间等广泛的范围(1995)。
上述界定的共同点是生态修复既可以依靠生态系统本身的自组织和自调控能力,也可以依靠外界人工调控能力,但均未强调生态系统本身的自组织、自调控能力和外界人工调控能力对生态系统恢复作用的主次地位。
另外,焦居仁(2003)认为,生态修复指停止人为干扰,解除生态系统所承受的超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自身规律演替,通过其休养生息的漫长过程,使生态系统向自然状态演化。焦居仁认为恢复原有生态的功能和演变规律,完全可以依靠大自然本身的推进过程,在其界定的定义中,生态恢复仅依靠生态系统本身的自组织和自调控能力。
关于“生态修复”,日本学者多认为,生态修复是指外界力量受损生态系统得到恢复、重建和改进(不一定是与原来的相同)。这与欧美学者“生态恢复”的概念的内涵类似。焦居仁(2003)认为,为了加速被破坏生态系统的恢复,还可以辅助人工措施,为生态系统健康运转服务,而加快恢复则被称为生态修复。该概念强调生态修复应该以生态系统本身的自组织和自调控能力为主,而以外界人工调控能力为辅。
生态修复是指对生态系统停止人为干扰,以减轻负荷压力,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使其向有序的方向进行演化,或者利用生态系统的这种自我恢复能力,辅以人工措施,使遭到破坏的生态系统逐步恢复或使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主要指致力于那些在自然突变和人类活动活动影响下受到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