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众议院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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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众议院

众议院是构成日本国会的议院之一,英文翻译为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在大日本帝国宪法下,与贵族院共同组成日本的帝国议会。而在日本国宪法下,与参议院共同组成日本国会。 也就是说日本国会是由两个拥有各自的议决权的议院所组成,由这两个议院议决而形成议会一致的决议,这种制度被称为两院制,一般众议院中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一职。

日本国宪法下的众议院选举权

选举权:二十岁以上之日本国民 被选举权:二十五岁以上之日本国民

任期

众议院议员任期为四年(但,在众议院解散时,即使任期未满亦被全员解任)

与参议院的差异

众议院议员的任期为四年,较参议院的六年为短。但由于众议院有途中解散的制度,被认为较能忠实地反映民意,故相对于参议院而言众议院拥有较高的地位(众议院优越制)。

“众议院优越制”的实例

1. 众议院通过,但遭参议院提出异议的法案,若经众议院议员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再度通过,则自动立为法律(日本国宪法第59条第二项)。

2. 预算之议决、条约之承认、内阁总理大臣之指名诸事项,若参议院与众议院的决议不一致,且召开两院协议会亦无法达成共识时,或是参议院在一定期间内无法议决该项众议院的决议,则众议院的决议将自动成为国会全体的决议(宪法第60条第二项、第61条、第67条第二项)。

3. 预算案由众议院先行提出送审(预算先议权,宪法第60条第一项)。

4. 内阁不信任决议只有众议院可以行使(宪法第69条)。内阁不信任案的通过(或内阁信任案的否决),将与内阁总辞与众议院解散一并进行。

5. 国会会期的决定,若两议院无法达成共识,或是参议院无法议决,则依众议院的决议办理(日本国会法第13条)。

※众议院在修宪案上并未享有优越权。又,众议院虽可针对阁员个别行使不信任决议,但该不信任决议并无法律上的效力(亦即,众议院可以行使内阁不信任决议来迫使内阁总辞,但无法透过不信任决议来迫使个别阁员下台)。

与内阁的关系

内阁有权解散众议院。又,若众议院通过内阁不信任案(或否决内阁信任案)时,内阁若十日以内不解散众议院则必须总辞。

选举方法

众议院议员选举(又称总选举)采行小选区与比例代表并行的选制。于该选制下,每位选民拥有小选区票与比例代表票各一,共选出三百名小选区代表与一百八十名比例代表,合计四百八十名。候选人可以同时列名于小选区候选名单与比例代表候选名单当中(双重候选制度)。

直至1993年,众议院议员仍采行中选区制(大选区制的一种),详细请参照众议院议员总选举。

定员

众议院议员定员四百八十名(自2007年1月26日,即第一六六届国会召集日起)。议员的定员数目由日本公职选举法第4条第一项规定之。

解散

2009年7月21日,日本首相麻生太郎(右)出席在东京国会众议院举行的全体会议。当日,日本国会众议院议长河野洋平在众议院全体会议上宣读经天皇签署的“解散诏书”,众议院正式宣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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