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宪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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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宪法》是在日本推古天皇12年(604年)所制定的17条条文。相传是由圣德太子制定的。内容与今日的日本宪法不同;它主要是包括对官僚和贵族的道德的规范和一些佛教的思想;为迄今所知,日本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但并非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宪法。

-- 日本宪法--《十七条宪法》

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亲肇作宪法十七条。

一曰、以和为贵、无忤为宗。

人皆有党、亦少达者。是以、或不顺君父。乍违于隣里。

然上和下睦、谐於论事、则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笃敬三宝。

々々者佛法僧也。则四生之终归、万国之禁宗。

何世何人、非贵是法。人鲜尤恶、能敎従之。其不归三宝、何以直枉。

三曰、承诏必谨。

君则天之、臣则地之。天覆地载、四时顺行、万気得通。地欲天覆、则至懐耳。

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诏必愼、不谨自败。

四曰、群卿百寮、以礼为本。

其治民之本、要在礼乎。上不礼、而下非齐。下无礼、以必有罪。

是以、群臣有礼、位次不乱。百姓有礼、国家自治。

五曰、绝飨弃欲、明辨诉讼。

其百姓之讼、一百千事。一日尚尔、况乎累歳。

顷治讼者、得利为常、见贿厅讞。便有财者之讼、如右投水。乏者之诉、似水投石。

是以、贫民则不知所由、臣道亦於焉阙。

六曰、惩恶劝善、古之良典。

是以无匿人善、见悪必匡。其谄诈者、则为覆国家之利器、为绝人民之锋劔。

亦佞媚者、对上则好说下过、逢下则诽谤上失。

其如此人、皆无忠於君、无仁於民。是大乱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滥。

其贤哲任官、颂音则起。姧者有官、祸乱则繁。

世少生知、克念作圣。事无大少、得人必治。时无急缓、遇贤自寛。

因此国家永久、社禝勿危。故古圣王、为官以求人、为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寮、早朝晏退。

公事靡监、终日难尽。

是以、迟朝不逮于急、早退必事不尽。

九曰、信是义本、毎事有信。

其善悪成败、要在于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无信、万事悉败。

十曰、绝忿弃瞋、不怒人违。

人皆有心。々各有执。彼是则我非、我是则彼非。我必非圣、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

是非之理、讵能可定。相共贤愚、如环无端。是以、彼人虽瞋、还恐我失、我独虽得、从众同擧。

十一曰、明察功过、赏罚必当。

日者赏不在功、罚不在罪。执事群卿、宜明赏罚。

十二曰、国司国造、勿収敛百姓。

国非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与公、赋敛百姓。

十三曰、诸任官者、同知职掌。

或病或使、有阙於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识。其以非与闻、勿防公务。

十四曰、群臣百寮、无有嫉妬。

我既嫉人、々亦嫉我。嫉妬之患、不知其极。所以、智胜於己则不悦、才优於己则嫉妬。

是以、五百之乃今遇贤、千载以难待一圣。其不得贤圣、何以治国。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

凡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则以私妨公、憾起则违制害法。

故初章云、上下和谐、其亦是情欤。

十六曰、使民以时、古之良典。

故冬月有间、以可使民。从春至秋、农桑之节、不可使民。其不农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日、夫事不可独断、必与众宜论。

少事是轻、不可必众。唯逮论大事、若疑有失。故与众相辫、辞则得理。

(『日本书纪』第二十二巻豊御食炊屋姫天皇推古天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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