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条宪法
《十七条宪法》是在日本推古天皇12年(604年)所制定的17条条文。相传是由圣德太子制定的。内容与今日的日本宪法不同;它主要是包括对官僚和贵族的道德的规范和一些佛教的思想;为迄今所知,日本法制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但并非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宪法。
-- 日本宪法--《十七条宪法》
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亲肇作宪法十七条。
一曰、以和为贵、无忤为宗。
人皆有党、亦少达者。是以、或不顺君父。乍违于隣里。
然上和下睦、谐於论事、则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笃敬三宝。
々々者佛法僧也。则四生之终归、万国之禁宗。
何世何人、非贵是法。人鲜尤恶、能敎従之。其不归三宝、何以直枉。
三曰、承诏必谨。
君则天之、臣则地之。天覆地载、四时顺行、万気得通。地欲天覆、则至懐耳。
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诏必愼、不谨自败。
四曰、群卿百寮、以礼为本。
其治民之本、要在礼乎。上不礼、而下非齐。下无礼、以必有罪。
是以、群臣有礼、位次不乱。百姓有礼、国家自治。
五曰、绝飨弃欲、明辨诉讼。
其百姓之讼、一百千事。一日尚尔、况乎累歳。
顷治讼者、得利为常、见贿厅讞。便有财者之讼、如右投水。乏者之诉、似水投石。
是以、贫民则不知所由、臣道亦於焉阙。
六曰、惩恶劝善、古之良典。
是以无匿人善、见悪必匡。其谄诈者、则为覆国家之利器、为绝人民之锋劔。
亦佞媚者、对上则好说下过、逢下则诽谤上失。
其如此人、皆无忠於君、无仁於民。是大乱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滥。
其贤哲任官、颂音则起。姧者有官、祸乱则繁。
世少生知、克念作圣。事无大少、得人必治。时无急缓、遇贤自寛。
因此国家永久、社禝勿危。故古圣王、为官以求人、为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寮、早朝晏退。
公事靡监、终日难尽。
是以、迟朝不逮于急、早退必事不尽。
九曰、信是义本、毎事有信。
其善悪成败、要在于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无信、万事悉败。
十曰、绝忿弃瞋、不怒人违。
人皆有心。々各有执。彼是则我非、我是则彼非。我必非圣、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
是非之理、讵能可定。相共贤愚、如环无端。是以、彼人虽瞋、还恐我失、我独虽得、从众同擧。
十一曰、明察功过、赏罚必当。
日者赏不在功、罚不在罪。执事群卿、宜明赏罚。
十二曰、国司国造、勿収敛百姓。
国非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与公、赋敛百姓。
十三曰、诸任官者、同知职掌。
或病或使、有阙於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识。其以非与闻、勿防公务。
十四曰、群臣百寮、无有嫉妬。
我既嫉人、々亦嫉我。嫉妬之患、不知其极。所以、智胜於己则不悦、才优於己则嫉妬。
是以、五百之乃今遇贤、千载以难待一圣。其不得贤圣、何以治国。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
凡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则以私妨公、憾起则违制害法。
故初章云、上下和谐、其亦是情欤。
十六曰、使民以时、古之良典。
故冬月有间、以可使民。从春至秋、农桑之节、不可使民。其不农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日、夫事不可独断、必与众宜论。
少事是轻、不可必众。唯逮论大事、若疑有失。故与众相辫、辞则得理。
(『日本书纪』第二十二巻豊御食炊屋姫天皇推古天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