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权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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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生存权的现代内容】

生存权从不同的层次来讲,可以分为低阶的生存权和高阶的生存权。低阶的生存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高阶的生存权是指维持尽可能高的生存质量的权利。低阶的生存权是初步的、最基本的生存权,它的内涵很简单,仅仅指活着的权利。高阶的生存权则复杂的多,它涉及人的生存的方方面面,但简单的说,它实际上涵盖了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权的各个方面,包括平等权、受教育权、言论自由、政治权利等等。

低阶的生存权不是人权保障所要关注的内容。如果一定要把低阶的生存权纳入基本人权之中,那么它应当是基本人权中最基本的部分,基本到是一项毋庸置疑的权利,基本到不需要对它加以强调。

西方国家所追求的人权显然并不包括低阶的生存权。因为它是显而易见必须要保障的,否则其它人权无从谈起,所以这项权利不需要特别加以强调。我们国家所宣扬的生存权则显然是指低阶的生存权,而不包括高阶的生存权,因为这项权利是在西方国家指责我们人权状况恶劣的情况下提出来的,也就是在指责我们国家对高阶的生存权无法保障的情况下提出的。政府提出它的目的是说,尽管我们的高阶生存权无法保障,但我们保障了低阶的生存权,对我们来说已经很不容易了,我们在人权保障上也是有成绩的,而并不像被指责的那样在平等、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等等方面一无是处。

现代人权观念的核心归根结底是政治上的平等权,其它权利只是平等权的衍生物。无论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的高低,只要所有公民在政治上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那么就可以说在这个国家人权是有保障的。只要所有公民能够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权利,那么就可以平等的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共同决定国家的各项事务,实现民主,可以平等地接受教育、平等就业,平等地追求自己的物质需要,现代人权的各个方面也就可以实现。如果国家的经济条件恶劣到只能维持每个公民的生存,也就是说只能保障低阶的生存权甚至连这一点也无法保障,只要所有公民都是在平等地忍受这些困难,那么也没有人可以指责这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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