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社制度
中国清代初年清政府在甘肃河州(今临夏)回、东乡、撒拉等族穆斯林聚居地区设立的一种基层社会组织形式。当时河州地区各族穆斯林屡起反抗,原来的里甲制度已不能有效地进行统治,清政府在整顿地方行政机构时,于康熙四十四年(1705)改“里甲制”为“会社制”。每会辖20~30个自然村不等,会下辖社数亦不等。会置练总1人,会长三四人,社置社长1人,均由地方上层豪绅充任,惟不得世袭。其职责仅为“稽察盗贼,巡警地方”。会社制度的建立,加强了清廷对这一地区的统治。清中叶改会社制度为乡约制。
(马启成 丁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