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对等
婚姻对等(Kafa'ah)
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择偶标准。阿拉伯语“凯法艾”的意译。即配偶双方在社会地位上必须基本对等,相似于中国的“门当户对”。
最初由库法的哈乃斐教法学派提出,计有六条标准:
(1)家庭出身。只有地位相当的家庭或部落的成员准许通婚。
(2)宗教信仰。穆斯林原则上不得与非穆斯林通婚。
(3)职业。男方应与女方的父亲从事类似的职业。
(4)身份。自由人不得与奴隶通婚。
(5)品格。男方应与女方的父亲同样虔诚、正派。
(6)经济状况。男方的资产不低于女方的父亲。
上述原则后为马立克教法学派所接受,但该派因历来重视婚姻监护人的作用,故被视为婚姻监护权的体现,监护人有权据此解除不般配的婚约。近代以来,有关伊斯兰国家的立法大多对“婚姻对等”条款作了修订,不作为法定择偶的标准。
(吴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