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系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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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定标准设计和归纳相同性质的税种而形成的

税收系统。

税系的设计 整个税收体系,可以由若干税系构成。

现代税收按税基的不同,主要可以归纳为三大税系:①

按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征收的流转税系。②按各

种所得或收益征收的收益税系。③按各种财产征收的财

产税系。在国际上,按税收是否可转嫁的标准,还把税

收归纳为直接税系和间接税系。凡是可以通过价格的变

动把税款转嫁给购买者负担的税种,称为间接税;税款

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种,称为直接税。从

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以及体现税收效率和公平原

则等方面看,不同税系具有不同特点。设计税系要尽可

能比较全面地体现这些要求。在复合税制条件下,税种

不是单一的,按一定标准,把具有相同性质的税种加以

归类,就成为特定的税系。

税系理论的发展 依据什么标准来设计和归纳税系,

有不同主张,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税系理论。税系理论是

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派及

其先驱,主张根据课税主体(纳税人)的收入来源设计

税系。如这一学派的创始人A.斯密从他的自由放任的经

济政策出发,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三个阶级(地主、资

本家和工人)要按各自收入的比例平等地负担税收。因

此他把税收归纳为三大税系:地租税系、利润税系和工

资税系(见古典学派税收思想)。

主张按课税客体设计税系最有代表性的首推德国社

会政策学派的代表A.H.G.瓦格纳。19世纪60~70年代,资

本主义开始进入垄断阶段,社会阶级矛盾日益尖锐。瓦

格纳主张税收不仅要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而且还要纠

正社会分配的不公。他认为资本、土地的收益负担能力

强,应该多课税;劳动收入负担能力低,应该少课税;高

收入者消费的商品应多课税,一般消费品应少课税。据

此,他按课税客体的不同,设计了三大税系:对土地和

资本收益课征的收益税系,对工薪及劳动收入课征的所

得税系和对各种消费品销售课征的消费税系。按课税客

体设计税系,比按课税主体的收入来源设计税系是一个

进步,可以更清楚地表明各种不同税收的社会作用(见

社会政策学派税收思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凯恩斯主义关于国家干预经

济的理论影响下,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干预的作用大大

加强,税收也成为宏观调节的一个重要工具。相应地按

课税客体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分布来设计税系就成为客观

要求。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R.A.马斯格雷夫提出

的税系理论把税收归纳为两大系统:在货币资金运动过

程中的课征;对财富持有与转移的课征。其中,关于按

货币资金在个人家庭部门和企业部门之间循环流动的不

同方向和位置来说明税收的分布,可以更清楚地看出不

同税收对经济的不同影响,从而更便于设计有利于宏观

调控的税收体系(见凯恩斯主义税收思想)。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经济决定税收和税收反作用

于经济两方面看,都必须把握不同税收在社会再生产过

程中所处的地位。据此,也有人主张应按课税对象在社

会再生产过程的四个环节即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

中的分布设计税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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