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是出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具体做法是: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就要组织货物出口。在此过程中,出口商可能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例如,出口商用自有资金购买货物,存放在仓库里,资金积压占用。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用进口地银行向其开发的信用证,或者其他保证文件,连同出口商品或半成品一起,交付出口地银行作为抵押,借入款项。出口地银行在此情况下向进出口商提供的贷款就称为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的期限一般很短,出口商借入打包贷款后,很快将货物装船运出,在取得各种单据并向进口商开发汇票后,出口商通常前往贷款银行,请其提供出口抵押贷款,该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将以前的打包贷款改为出口押汇,这时的打包贷款即告结束。在打包贷款中,如果出口商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以收回贷出款项。打包贷款的数额一般为出口货物总值的50%~70%。
"打包贷款"这是一个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借款单位在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后,因货物装运出口前需要短期资金而由银行发放的贷款。
打包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取利息时,借记“单位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贷款时,借记“存放境外同业”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应对打包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打包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打包贷款的余额。
二、重要属性
1、币种:人民币、外币。
2、金额:信用证下的打包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按当日银行买入价折算)的80%。
3、期限:贷款期限以信用证有效期为基础,一般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4、利率:贷款利率按相应期限的本币或外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
三、产品特点
1、扩大贸易机会。在企业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帮助企业顺利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
2、减少资金占压。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都不必占用企业的自有资金,缓解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四、适用对象
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企业才可以办理打包贷款。在流动资金紧缺,国外进口商虽然不接受预付货款的条件但同意开立信用证的情况下适宜选择打包贷款业务。
五、申请条件
1、企业须有出口业务经营权;
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3、企业具有良好的贸易履约能力,制单能力强,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交货计划;
4、信誉良好,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及时、准确地向银行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打包放款申请书》;
3、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4、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全部信用证修改正本(如有);
5、出口销售合同及与本贷款有关的国内购销合同正本;
6、出口商品配额或许可证等有关批文;
7、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8、担保方面的资料;
9、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办程序
1、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向银行提出打包贷款申请。并提供信用证正本及内外贸合同、贸易情况介绍等有关资料,如属代理应提供有关代理协议;
2、银行对信用证及其修改的真实性、条款等项内容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与出口商签署《打包贷款合同》,发放打包贷款。为确保专款专用,银行有权审核客户的用款情况;
4、出口商利用资金组织或生产出口货物,按信用证要求及时发货;
5、出口商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后向放款银行交单议付,收到出口货款后,及时归还银行打包贷款。
八、收费标准
按实际贷款天数计息,贷款各项收费通过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