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客户贷款
这是一个会计科目,编号1323—1 应计客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本期损益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客户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发放贷款时,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单位存款”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客户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到期收回客户贷款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单位存款”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客户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客户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科目应按贷款种类设置一级科目再按借款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客户贷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