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计客户贷款
这是一个会计科目,编号1323—2 非应计客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
非应计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计贷款科目”科目;同时,冲减利息收入,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待转贷款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催收利息”科目;期末,按应计提的客户贷款利息,借记“催收利息”科目,贷记“待转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到期收回客户贷款本息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单位存款”科目,按客户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提利息,贷记“催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期末,应对客户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客户贷款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本科目应按贷款种类设置一级科目再按借款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客户贷款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