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方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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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相对方的涵义

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在税收征管关系中,税务机关是行政主体,纳税人就是行政相对人;在工商管理关系中,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无论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还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方主体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受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但是行政主体是国家行政权的享有者、行使者和为此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以行政主体的资格参加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方的概念及分类

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方作如下分类:

1.依据行政相对方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

2.依据行政相对方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3.依据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

(一)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1.提出申请的权利;

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

3.听证的权利;

4.了解情况的权利;

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

3.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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