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权限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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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主要表现在:

1.有权审查申请仲裁的事由及申请的手续是否完备。

2.对受理的合同纠纷案有权调查研究。仲裁员有权向争议当事人的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3.根据查清纠纷原因的需要,有权调阅争议当事人的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

4.根据需要有权决定并通知有关人员和单位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或对事物作技术鉴定。

5.在办案期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需要,有权采取中止合同履行、查封和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保全措施。

6.在查清合同纠纷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可依据职权主持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调解直至裁决。

7.在仲裁活动中,遇有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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