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训教律
圣训教律(Fiqh al-Sunnah)
伊斯兰教法主要渊源之一。亦称“圣训律例”。西方称“圣训立法”。同《古兰经》教律、公议、类比并称为教法的四大渊源。产生于早斯哈里发国家社会立法的需要。632年先知穆罕默德逝世后,安拉启示中断,随着阿拉伯帝国的兴起和发展,社会关系和民事纠纷日趋复杂,出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已在《古兰经》中找不到具体答案。于是教法学家为适应现实的立法需要,便将口头相传的穆罕默德生前的言行先后搜集整理成逊尼派及其他派别的圣训集,从而确立了圣训教律的地位。将圣训中有关法律规范的“律例”,用以扩展、增补《古兰经》律例,作为行教、立法的依据。早在7世纪末,哈瓦利吉派首领伊本·伊巴德即提出“先知的逊奈”(即圣行)的概念,后为教义学家哈桑·巴士里所沿用,但他们都来予界定,而仅仅作为判定是非曲直的重要依据。8~9世纪,随着伊斯兰教法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各教法学派内部的“圣训派”针对当时日渐流行的“意见律例”,提出法自“圣行”而出的主张,强调以“先知的逊奈”为立法、释法的最高依据,遭到以“意见派”为首的许多教法学家的反对。后来沙斐仪将“意见派”与“圣训派”之间的不同观点加以调和折衷,在其名著《法源论纲》中系统地阐述了包括圣训立法在内的四大法源理论,从而在理论上确立了以圣训立法的地位。沙斐仪宣称,对安拉的启示可取不同的形式,有以文字写成的《古兰经》,有以口头传述的典范行为昭示的“圣言”、“圣行”,但不论取何种形式,均为安拉之戒命,穆斯林皆应遵行而不得以任何借口违背。针对早期的教法学家们普遍重视古传统习惯(即逊奈)的立法倾向,沙斐仪还指出,传统习惯的源头即“先知的逊奈”,首先需要服从的不是圣门弟子等“主事人”的判决,而是“先知的判决”。沙斐仪还对圣训教律同《古兰经》律例的关系作了系统的论述,认为二者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圣训的功能是解释、规范和补充《古兰经》,凡经中泛指或笼统的节文,圣训律例则予以分析或界定,此外还增补了《古兰经》中未涉及的许多具体律例内容。9世纪后,随着逊尼派和其他派各种“圣训集”的编订、问世,教法实践有了明文依据,圣训立法的地位更加巩固,成为仅次于《古兰经》的第二法源。圣训教律有时甚至可以代替《古兰经》律例,例如圣训派教法学家认为,《古兰经》要按照圣训的观点加以解释,而用圣训增补的律例,亦含有废止旧律的意义。随着圣训教律的兴起,早期各教法学派大多根据新的立法内容和形式的需要,对本派业已形成的法律实体作了修订,但仍保留了各自的特色。圣训教律使逻辑推理在立法、释法中的地位和功能受到限制,但实体法的扩充适应了高度发达的阿拔斯王朝时代的需要。自近代以来,对圣训教律的地位有两种观点:现代派认为,圣训中有不少假托、伪造的成分,故对圣训教律要取审慎态度,而正统派(即原教旨主义派)则重视圣训立法,但亦主张按照当代变化了的条件予以新的解释。